为加强婴幼儿游泳(洗浴)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婴幼儿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近日,济南市卫生健康委起草了《济南市婴幼儿游泳(洗浴)场所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
在设计建设方面,婴幼儿游泳(洗浴)场所不宜设置在地下室。仅有单人池的场所,总面积应不小于25平方米;有多人池的场所,总面积应不小于50平方米,多人池应保证使用者平均占用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
婴幼儿游泳(洗浴)场所应配备循环过滤、水温调节、自动检测加药系统等设备,并正常运转。有多人池的应设置循环净化水系统设备间,宜采用袋式过滤、精密过滤等净化设备。应设有水温加热装置,加热装置能按使用要求调节水温。使用电进行水温调节的,应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燃气进行水温调节的,应配备一氧化碳报警系统。燃气加热设备不得安装于营业区域内。
婴幼儿游泳(洗浴)场所应通风良好,通风不畅的场所应设有机械通风装置;应设有空气温湿度调节和空气消毒设施。建筑装修材料应符合GB50325等建筑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值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材料。不得对婴幼儿身体产生危害。墙壁及天花板应使用耐腐、耐热、防潮、防水材料;天花板应有防止水蒸气结露的相应措施;地面应耐腐、防渗、防滑,便于清洁消毒,地面应有一定坡度且有排水系统。
毛巾、浴巾等棉织品可外送清洗消毒。采用外送清洗消毒的,应设外送物品的暂存区。暂存区不得设在清洁物品储藏间(区)。清洗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应采取保洁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在卫生质量方面,婴幼儿游泳(洗浴)场所池水原水及补充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水质应符合相关要求,包括浑浊度/(NTU)≤1、不得检出大肠菌群/(CFU/100mL或MPN/100mL)等。
单人泳池池水应一客一换,同时应对泳池进行清洗、消毒或使用一次性浴缸套。多人一池池水应每周至少更换一次。营业期间,婴幼儿泳池池水应在1-2小时内循环过滤一次。每日补充足量新水,宜安装补水流量计,每次补水量不小于池水总量的15%。
婴幼儿游泳(洗浴)场所室内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定期开窗通风,不应有异味,空气质量应符合相关要求,包括相对湿度≤80、甲醛/(mg/m3)≤0.10等。
婴幼儿游泳(洗浴)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
宜采用紫外线等物理消毒方法对婴幼儿游泳(洗浴)场所池水进行消毒。不宜使用氯制剂、二氧化氯制剂、臭氧等对皮肤黏膜产生刺激作用的消毒剂及消毒设备。
婴幼儿游泳(洗浴)场所应对游泳(洗浴)场所、室内物体表面、室内空气、玩具、卧具、毛巾、卫生洁具等进行消毒。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婴幼儿游泳(洗浴)场所常用消毒方法。比如,耐热玩具可在开水中煮沸10~15分钟,塑料和橡胶玩具可在500mg/L有效溴或有效氯的消毒剂溶液中浸泡30分钟,高档电动电子玩具可定期用75%酒精棉球擦拭触摸部位,亦可在阳光下暴晒4小时以上或用紫外线照射。
在卫生管理方面,婴幼儿游泳(洗浴)场所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应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婴幼儿游泳(洗浴)场所应每2小时检测并记录池水温度、PH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