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调解在促进刑事和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重要作用,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体现检察担当,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会签了《关于建立检调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检调对接机制的适用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可以适用调解机制的信访案件和其他案件。在适用检调对接机制时,遵循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工作原则、保密原则以及注重效果原则。
在检调对接机制的运行方面,人民检察院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共同设立检调对接工作室。必要时,基层检察院可在相关街道(镇)、社区设立检调对接工作站。人民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共同设立调解员库。
对于符合检调对接范围和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告知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权利、方法,以及达成和解协议后的案件处理方式。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应当向工作室提交书面申请,由工作室负责在调解员库中选出主持调解工作的调解员。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和解的,调解员应当引导双方当事人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当场签订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人民检察院认为调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公德的,对于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对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可以依法作出终结审查等决定;对于刑事申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终止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