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小清河交通管理,保障小清河航道畅通和航运安全,维护通航秩序,《山东省小清河交通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支持发展小清河绿色低碳运输
该办法所称小清河通航水域,是指小清河干流自济南市柴庄节制闸以下,经济南市、滨州市、淄博市、东营市、潍坊市,至小清河河口(潍坊港寿光作业区港池与下游进港航道分界线处)的可以供船舶航行的内河水域。小清河航道指在小清河内河水域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
办法要求,小清河交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畅通、绿色低碳、智慧高效、协同共管的原则。小清河航道运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航道、锚地、紧急停靠区等水上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保护和运营工作,保障设施完好,确保航道和相关设施符合设计标准。在小清河航行的船舶应当与航道通航条件相适应,并符合船舶标准化要求。通航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发布通告。鼓励、支持开辟小清河河海直达航线,从事河海直达定线运输。
鼓励水路运输企业发展集装箱和新能源、清洁能源运输。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水路运输企业对煤炭、铝矾土等污染较大的货物采用集装箱等封闭式运输方式,发展小清河绿色低碳运输。
不得通过小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等物品
根据办法,船舶在小清河航道内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船舶污染防治的规定。内河船舶应当安装污染物智能在线监控设备,并保持设备正常使用。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为双底双壳结构。小清河沿线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与船舶污染物排放需求相适应的接收设施,并定期开展评估。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建立汛期通航管理机制,统筹防洪安全与航运安全。遇有恶劣天气、特殊水情、水上交通事故、交通堵塞或者其他对航行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情形,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时航行、单向通行、封航等临时管制措施,并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必要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划定船舶紧急停靠区。
水路运输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内河运输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小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货物。禁止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在小清河水域过驳作业。
小清河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小清河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和船舶污染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储备与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相适应的物资设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位于小清河航道及其上游支流上的水工程,应当在设计、施工和调度运行中统筹考虑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所需的下泄流量。当小清河流域内水位低于航道最低通航水位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实施交通管制;在航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在停泊区停泊。
不得在小清河航道内从事水产养殖捕捞等活动
按照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航道公共服务信息。小清河流域内因防汛等需要进行泄水的,小清河沿线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泄水前,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相关信息。
禁止在小清河通航水域设置浮桥、渡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小清河航道内跨河横向渡运或者擅自引水、提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小清河航道内从事水产养殖、捕捞活动或者设置渔具。除自然灾害、船舶故障等紧急情形外,船舶不得在小清河通航水域内抛锚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
违反办法规定,在小清河航行的内河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智能在线监控设备,或者虽已安装但未保持正常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在小清河水域进行过驳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办法规定,在小清河通航水域设置浮桥、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小清河航道内跨河横向渡运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船舶在小清河通航水域内抛锚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在小清河交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