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济南市停车条例》,为我市治理“停车难”“停车乱”开出了新“处方”。
针对破解“停车难”,《条例》一是从规划源头上作出规定,增加停车泊位供给方面,对公共停车场、客流集中场所的落客区、地下空间以及新建学校、老旧小区等分别提出规划要求;明确了停车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道路交通、轨道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确保各相关规划的统一;对新建学校、幼儿园的停车泊位设置要求,应当纳入规划条件,为校内教职工停车和接送学生停车提供便利;对老旧住宅小区、学校、医院、商业聚集区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点一策的要求,制定并实施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对停车场建设遵循的程序以及简化机械式停车场办理手续作出规定,缩短停车场建设周期等。二是发挥价格调节作用,制定差异化停车收费标准,并定期进行评估,适时作出调整;提供共享服务的停车泊位,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三是推行停车资源共享,机关事业等单位应当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鼓励其他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住宅小区周边停车场与住宅小区居民共享停车资源,提高车位利用率。四是提供智慧停车服务,建设全市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实时泊位、停车引导、泊位共享、收费信息等服务。
针对破解“停车乱”,《条例》在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中,明确了停车泊位设置的最基本要求,增加了利用桥下空间设置停车泊位、在城市道路红线与建筑物红线之间设置停车泊位、临时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的程序和要求,细化了停放车辆应当遵守的规定。针对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条例》明确了非机动车停放的基本要求和禁停区域。
围绕“停车惠民”,《条例》明确了重要交通枢纽的配建停车场应给予车辆不少于15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其他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给予车辆不少于30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明确残疾人免收停车费的情形。
“由《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为《济南市停车条例(草案)》,经过3个多月充分地意见征求和审议修改,法规草案从名称到内容都有了较大变化,从对停车场的建设管理转变为如何满足市民对停车的合理需求,是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市人大常委会持续聚焦“停车难”“停车乱”问题,通过对我市停车立法,推动实现规划引领、破解重点难题、实施系统治理,努力解决我市“停车难”“停车乱”问题,真正让群众在停车时看到变化、得到实惠、感到满意。
《条例》将在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