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10月9日上午,记者在济南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规定》是国内首部规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模式下审管联动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济南进一步丰富地方立法形式,采用“小切口”“小快灵”立法的又一次创新实践,充分发挥了地方立法的探索性功能。
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发挥体制机制优势,聚焦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不断深化“极简审批”,聚力打造“在泉城·全办成”政务服务品牌,将资源整合的优势转化为系统集成的优势,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撬动政府自身深层次结构性变革,推动了“放管服”改革落地落实,全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政府治理能力不断提升,企业群众的体验感、获得感和幸福感持续攀升。同时,在实践中也发现,审批权与监管权分离后,客观上存在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衔接不到位、协同不顺畅以及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亟待通过立法建立完善审管协同联动机制,明晰审管权责边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支撑。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济南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依法规范济南市行政审批管理的各环节和全流程,为济南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规定》中明确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对划转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行政审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明确了行业管理部门与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定位。在审管互动基础上,延伸到执法环节,建立健全审批、监管、执法高效衔接机制,实现闭环管理,强调紧密衔接,压实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协同联动责任。
《规定》在制度设计上明确市、区县政府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会商机制;完善“推送即认领”工作制度,行业管理、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互认共享,建立信息互通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综合执法部门开展联动执法;建立工作函告机制,审管双方可以采取函告方式沟通情况、事项核查等,涉及部门函告或者处理期限全部为三个工作日。
《规定》严格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明晰审管职责边界事项调整程序;对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规定不明确的,由行业管理部门会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制定实施规范;涉及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职责的,及时告知公布实施的相关事项,通知相关方参加业务培训;联办事项涉及多个监督管理部门的,由承担主要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依托数字化监督管理平台,对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情况进行监督等。
此外,《规定》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保护条款,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的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规定》,发挥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作用,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继续完善制度机制,强化审前政策互通,实现制度协同,强化审中业务互助,实现职责协同,强化审后全面联动,实现管理协同,强化数字化支撑,实现信息互通,凝聚审管执合力。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将立足职能认真落实执行《规定》,对市场监管部门涉及的审管分离事项进行规范梳理,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会商研究,形成职责边界清单,压实责任链条,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提高处置效率和行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