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网站发布了《济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7日。
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建设,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指引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配套制度,自2020年起,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指标纳入全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考评。通过几年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有必要将相关制度成果和实践经验进行总结提升,制定有地方特色的重大行政决策地方立法。
《征求意见稿》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经过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名义作出。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并说明理由,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研究论证后,报本级政府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职责,或者与其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称决策执行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准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跟踪执行效果,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征求意见稿》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但不得委托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实施周期较长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开展阶段性决策后评估。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确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应当依法履行程序。重大行政决策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机关及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和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