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济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4种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通知》自2022年4月2日起执行。我市疫情防控结束后,相关价格监管措施即行取消。
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涨价幅度界定问题的意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全面准确适用价格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市场各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为基层一线价格执法检查工作规范执法尺度,有必要就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明确认定。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于4月1日联合印发《关于济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4种哄抬价格的情形:一是《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竞争〔2020〕21号文件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二是商品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超过2022年3月2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进销差价率的;三是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相关商品进销差价率未与2022年3月29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四是2022年3月29日前未实际销售,或者2022年3月2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以及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进销差价率超过45%对外销售的。
需要说明的是,对第四种情形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其进销差价率的确定原则,既考虑济南市防疫物资、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情况,又做到切实稳定市场价格秩序。
《通知》规定,全市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已发布相关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书的,视为已对各相关经营者依法履行告诫程序。经营者相关哄抬价格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我市疫情防控结束后,相关价格监管措施即行取消。届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及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