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了《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运行的《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将同时废止。这标志着我市“文明养犬”有了新规。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何修冬介绍,“遵规养宠不扰民”已列入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创建三年行动计划中,依法文明养犬成为创建工作不可或缺的一环。《条例》立足于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创建,对依法文明养犬作出制度规范,针对不文明养犬顽疾,从规范养犬行为、细化行为规范、强化执法管理等环节作出规范,不断增强市民文明养犬意识,遏制违法养犬行为,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全面提升我市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创建水平。
《条例》规定,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根据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因素,将重点管理区由之前的“绕城高速公路以内”扩大为市、区县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何修冬介绍说,“按照科学适度管理的原则,我们一方面对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的数量、品种进行严格限制,明确禁养区域及禁入场所,将农村犬只纳入免疫、登记管理范围,实行全市域犬只免疫、登记管理制度;另一方面,从规范文明管理、人性化管理入手,将登记时间由自取得犬只之日起15日内修改为3个月内,延长养犬人对饲养犬只的适应考虑期,设定了设立便民服务点、实行网上登记等便民服务措施,对提供犬只临时寄存设施、划定犬只活动区域、设置犬粪收集容器等作出规定,推动养犬管理科学适度、规范管理”。
《条例》对文明养犬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规定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及时制止;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为犬只戴束项圈、系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1.5米以下的束犬链(绳)牵领携带,禁止使用伸缩犬绳,未成年人不得独自携带犬只外出;避开市民出行高峰时段、人员密集区域以及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器具,及时清除犬粪,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犬粪专用收集容器中。
针对当前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少、容量小,远不能满足犬只收容需求的实际,《条例》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建设规划、设立收容留检场所的职责予以明确。同时,支持和鼓励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依法设立犬只收容场所,组织犬只收容、领养等活动。针对流浪犬控制这一难题,《条例》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明确了镇街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对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责任,对单位和个人发现的流浪犬的处理方法进行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举报。”何修冬说。《条例》对个人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多于规定数量的犬只或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未办理养犬初始登记或者年度登记的,违反养犬行为规范以及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行为,都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加大了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