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29日 星期三

一个驾驶展会上刚买的轿车,车无牌且未投保交强险 一个驾驶三轮摩托车,人无驾照车无牌且未投保交强险

路口两车相撞人受伤事故责任咋分担?

发布日期:201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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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田驾驶车展会上
刚买的轿车,车辆无牌,又没有投保交强险
钱巩贺驾驶三轮摩托
车,不仅人没有驾驶证,车辆无牌,而且同样没有投保交强险。
  这样的两辆车在路口相撞,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受伤,事故责任该如何分担?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由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11年4月的一天,汪田请假参观车展,并当场购买了一辆“长安”牌轿车。在驾车回家的路上,汪田驾驶轿车沿奥体中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在交叉路口内,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钱巩贺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使两车受损,钱巩贺受伤。经现场处理事故的交警询问汪田和钱巩贺,两人均供述自己是在绿灯时通过路口,没有闯红灯。现场没有交通警察指挥,也没有交通监控设施,调取附近的监控,同样没能拍摄到事故情况,无法查清究竟是谁违反交通信号,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该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无法查清。
  现年40岁的钱巩贺受伤后,被送往济南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因脑挫伤、硬膜下血肿、左锁骨骨折等住院22天,花费住院医疗费41000余元,其中汪田先行垫付17800元,钱巩贺自己花费23000多元。由于当事双方在责任划分、赔偿数额等问题上发生分歧,钱巩贺将汪田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八万余元。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钱巩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涉事三轮摩托车无牌,未投保交强险;汪田的轿车无牌照,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保险。”此案主审法官张兴欣介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本案中汪田所属的无牌照轿车未投保交强险,应由其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超出限额之外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再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具体情况,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酌定汪田、钱巩贺各承担50%的事故责任,依法判决被告汪田偿付原告钱巩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总计44000余元。
  主审法官介绍,本案判决参照《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文中当事人为化名)(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刘科 晓学)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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