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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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济南西部某大型公园从事保洁工作的庞小荣本来有个和谐美满的家庭。丈夫王强和自己在外打工,儿子学习成绩优异,整个家庭虽说并不富裕,却也过得有滋有味。但是,201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却让整个家庭陷入了窘境。
打扫卫生时灾难从“天”而降
2010年4月26日下午,庞小
荣像往常一样在济南西部某大型公园管
理处(以下简称A管理处)从事保洁工作,就在
她即将完成当天的路面清扫之际,一场劫难向她悄然
逼近。
庞小荣骑保洁车在路面仔细清扫运送着垃圾,当她走到一幅巨型广告牌下时,意外发生了。由于当天的风特别大,广告牌被吹了下来,正好砸在庞小荣身上,她当场昏迷。经长清区人民医院诊断为脑疝形成,并有头部多处骨折、血肿、损伤,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治疗中共花费医疗费39万余元,还需大量后续治疗费用。庞小荣的丈夫王强与A管理处及广告牌施工单位B有限公司进行了协商,但三方未形成一致意见。经司法鉴定:庞小荣的损伤构成一级伤残,伤后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长期护理。王强将A管理处及B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199万余元。
被告A管理处辩称,原告与其没有聘用劳动关系。C有限公司以分开投标的方式承包了A管理处的部分绿化养护及卫生保洁管理区域,原告系C有限公司聘用的卫生保洁工,上班时间发生意外事故
应由C有限公司按工伤处理。同时,广告牌的所有权人为B有
限公司,属于B有限公司的维护保持期限。
被告B有限公司则认为,其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
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A管理处与B
有限公司曾约定,将广告牌在内的区域移
交A管理处管理。
管理人承担无过错举证责任
经审理,长清区法院认为,这是一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受伤是因为正常设施发生脱落引起,原告不可能预料到她会出现意外,也不会因其个人原因导致事
故的发生,所以原告本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其
自身不应对因事故受伤而承担责任。
原告受伤情况符合《民法通则》中有关特殊侵权的规
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
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
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
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广告牌的脱落属于搁置物的坠落,由于A
管理处与B有限公司有约定,其坠落原因应由广告牌的
管理者A管理处举证,而其不能证明广告牌脱落的具
体原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A管理处应当对园内
设施加强维护管理,保障其对游人及其他自此经过的
所有人不构成危险。
法院最终判决,本案中事故发生地的设施属于A
管理处具体进行管理的范围。A管理处作为管理人,
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原告因该设
施受伤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A管
理处需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70余万元。
记者近日获悉,此案已经生效。(当事人姓
名均为化名)(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
员 刘建国)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