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29日 星期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年来首次大修 “无上限赔偿”未被采纳

消费者索赔或“三倍封顶”

发布日期:201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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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审慎平衡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19年后迎来首次大修时,对企业影响最大的“惩罚性赔偿上不封顶”最终没有进入《消法》修订的草案,取而代之的则是将原有赔偿上限由两倍调高至三倍。记者了解到,在修订讨论过程中,除了提高赔偿上限至三倍以外,消费者概念范围扩大与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否适用等问题都曾引起多方激烈争论。作为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如何在企业和消费者利益之间取得平衡,考验的是立法者的智慧。
修法进度
本月进行首次审议
  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于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法首先确立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平等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为维护消费者利益、规范商家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做出了贡献。但是该法实施19年以来,未进行修改,难以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变化。《消法》明显滞后、亟须修改。
  早在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就已牵头启动《消法》的修订工作,2010年已将《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稿”)报送国务院。目前,修订稿已上报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据了解,在即将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4月23日至25日),《消法》修正案将进行首次审议。
  一位参与《消法》修改工作的专家介绍,此前修订稿中涉及消费者概念范围扩大、惩罚性责任提高、消费者反悔权等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主任吴景明教授参与了《消法》的修订研讨工作,年初修订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时,曾经组织专家进行研讨。此后修订稿处于保密状态,即便是参与草案研讨的一些专家对于最后送交审议的版本也不甚了解。
热点一 取消主观过错限制 提高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低,是现行《消法》的一个主要问题。一位参与《消法》修改工作的专家介绍,《消法》修订稿中取消了经营者主观过错的限制。现行《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此前,消费者需要证明经营者在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的情形下才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另外,修订稿还修改了赔偿金的倍数,从现行的两倍增加为三倍。
专家观点:仍有较大修改空间
  虽然惩罚性赔偿倍数提高,但是法学界仍认为此条款有较大修改空间。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参与了《消法》修订。“我建议《消法》修改第四十九条时,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再限制赔偿倍数,可以采取‘上不封顶’的原则,以达到惩罚威慑不法行为、预防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的目的。”刘俊海说。
  而吴景明教授则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成国际通行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期,美国一名消费者花32万美元,买到了24瓶假红酒。该消费者到法院起诉,要求商家退还他购买红酒的费用。法院裁决商家不但全额退回消费者所支付的金额,还宣判消费者可获得1200万美元的赔偿金。但是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真正的惩罚性赔偿的价值是在于惩而不在于赔,应当以加害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对他人安全的危害程度作为依据,上不封顶。“当前有些商品价格不高,比如牛奶等食品,但是与消费者生活有密切关系,如果只是机械地按倍数赔偿,难以惩治不法商家。”吴景明说。
热点二 “消费者”概念如何界定
  在近些年来,对《消法》适用范围有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消法》中“消费”和“消费者”这两个概念上的界定问题。现行《消法》第二条将消费者定义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刘俊海教授建议,《消法》的适用范围要进一步拓展。从消费层次来讲,生存型消费、发展型消费、享受型消费、奢侈型消费都应该纳入进来。除了囊括物质性消费品以外,还应该囊括文化生活、精神生活、教育生活、体育生活,甚至卫生生活等方面的消费品。吴景明教授则建议,对消费者概念范围应该扩大,可以采取排除法。要明确哪些行为不属于消费,哪些主体不属于消费者。除此之外,都可以适用《消法》。
热点三 是否赋予消费者“后悔权”
  是否赋予消费者在一定范围内的“后悔权”成为这次修法过程中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
  刘俊海教授数年前就曾主张,《消法》中加入“后悔权”,也就是消费者在一个期间内可以无条件退货。他认为,近年来,在一些新型购物领域,比如网络消费,经常会有商家忽悠消费者,让消费者在头脑发热的情况下签约。“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有利于商家建立诚信机制。”刘俊海说。
  一位参与《消法》修改工作的专家介绍,虽然修订稿的许多条款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有利,但是立法过程中阻力也很大。比如“后悔权”是否增加,有关方面则认为《消法》中加入“后悔权”会颠覆契约精神,也有损商家的利益,不利于经济发展。
热点四 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否适用,也是此次《消法》修改之中的争议问题。
  吴景明教授介绍,现行法律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只适用于人身伤害案件之中。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某些商品消费中也会造成消费者的精神损害。比如,有的消费者把亲属唯一的遗照储存在硬盘中,去影楼冲洗,结果遗照被商家损坏,而且无法恢复。如果只按物品价值赔偿消费者,显然有失公平。“我建议,《消法》中应该增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以便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吴景明说。
热点五 如何强化举证责任倒置
  在追责机制方面,现行消法的规定也不尽完善。
  刘俊海指出,我国当前存在着消费者维权收益与维权成本之间的严重失衡现象,广大消费者“为追回一只鸡,就要杀掉一头牛”。“为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建议立法者明确消费者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由败诉的失信方承担。”刘俊海说。
  同时,对于消费者举证门槛过高的问题,学界多年来呼吁强化举证责任倒置,增加经营者的举证责任,以此来降低消费者维权的门槛。不过,在过往的经验中可以看到,一旦经营者侵权涉及众多消费者,由于集体行动成本较高,维权的过程也往往较为困难。
综合《中国经营报》、《21世纪经济报道》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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