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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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智能手机的微信应用平台正在迅猛发展,目前用户已达数亿。记者调查发现,在为用户提供更大社交便利的同时,微信也存在一些被利用实施犯罪、传播不良信息等安全隐患。
利用微信实施犯罪时有发生
“微信”等社交平台具有一个显著的共同特征,即可以通过“摇一摇”“漂流瓶”等方式,迅速找到陌生人并与其交流。此类社交工具在为陌生人提供方便快捷交流平台的同时,也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例如,2012年11月,哈尔滨警方证实,一个月前失踪的哈尔滨年轻女子系被微信网友杀害,尸体被肢解后抛掷荒郊野外。遇害当天该女子与微信网友是第一次见面,之前两人仅通过微信“摇一摇”后结识聊天。再如,2012年7月,上海的游女士通过微信认识网友“柒郎”并交往,被后者以做生意、炒股票等不同名义先后骗走了近6万元。
警方人士介绍说,微信犯罪中的受害人大多是二三十岁的年轻人,不少人涉世不深、轻信盲从,一些人片面追求“一夜情”“性开放”。在一些利用微信实施犯罪的案例中,被害人既有喜爱上网的中青年女性,生活寂寞或者涉世未深,在与对方的交往中被骗取好感和信任,进而遭受侵害;也有部分男性利用微信想找艳遇或“一夜情”而遭到诈骗或抢劫。综合来看,犯罪嫌疑人大多是与被害人完全无交集的陌生人。
公安机关同时表示,与用户总数相比,利用微信实施犯罪的发生比率并不高。防范此类案件主要靠当事人自身谨慎、洁身自好,有一定社会经验的人不会轻易与陌生人过度接触。“作为一种社交工具,微信本身没有好坏之分。即使没有这种交流方式,犯罪分子也会利用其他方式实施犯罪。”
少数“灰色信息”广为流传
与陌生人社交相比,微信的主要功能还是在熟人间传递信息。记者体验发现,微信传播的主要内容是较为私人化的个人照片、生活信息等,其中也混杂了一些不实、不良、不法的“灰色信息”。
第一,虚假欺诈类信息。今年2月,一条信息在微信中转发量极大:“帮忙转一下,一名北京三中的学生,叫谢露,13岁,消 失 几 天 了 ,她 爸 爸 的 号 码 是13207866970,爱心接力,我的好友们都帮她忙转下,必有好报。”记者拨打该号码,发现它并不存在;媒体、警方随后也证实了消息的虚假性。大约一周后,微信上才开始传播“辟谣信息”:“关于北京三中孩子谢露失踪的信息是诈骗信息,电话都是同一个,只要打了就是声控电话,扣除好多钱。”
第二,混淆视听类信息。例如:“今天下午六点开始,高清探头全部启动,副驾驶室不系安全带也要处罚,开车时打电话罚款50元,闯黄闪罚200……请相互转告亲友以免被罚!”交警部门辟谣后不久,类似信息又重新出现,警方不得不反复澄清。
第三,迷信类信息。一些信息甚至带有“看见此信息不转,母亲会有灾祸”等诅咒言辞。不少微信用户对此颇有微词。
专家认为,一些“灰色信息”之所以能够在微信上迅速传播,是因为微信的“可信”度高、隐秘性强、裂变性大,最终导致出现“病毒式传播”。复旦大学传播学学者朱春阳说,由于微信好友大都是熟人,微信传播的信息更具有说服力、可信度。例如,一个人看到很多朋友不约而同地发布同一条信息,就会越发相信,继续转发出去。
(据新华社上海4月21日电)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