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29日 星期三

法院“垫钱”请鉴定人出庭

发布日期:201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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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普通的交通事故,不久后被撞者却意外发现脑部出现了动脉瘤。究竟动脉瘤是否与事故有关?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责任纠纷案件。法院为高效率、高质量地审理案件,充分考虑到当事人无能力申请鉴定人出庭的经济困难,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垫付了相关费用,使鉴定人出庭就相关专业问题进行说明,为案件的后期审理扫除了障碍。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我市首例法院“垫钱”请鉴定人出庭的案件。
  2009年12月21日晚间,在商河县S316线加温站处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时,刘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一辆电动三轮车撞在了一起,造成两车损坏,张某、刘某两人受伤。
  事发后的事情,是所有相关人始料未及的。张某受伤后当晚,入住商河县人民医院,于2010年1月5日出院。期间住院16天,共花费住院费一万余元。2010年1月8日,张某因胼胝体脑出血再次入住商河县人民医院,住院12天,花费医疗费7373元。2010年1月19日凌晨,张某转入济南军区总医院,入院诊断为脑部动脉瘤,当即在该院进行了手术治疗,住院21天,花费医疗费将近8万元。
  随后,张某找到刘某索赔,但刘某不同意赔偿张某因诊疗动脉瘤而花费的医疗费及因此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认为“与事故无关”。
  商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在审理中,刘某申请对张某的动脉瘤与交通事故无关进行司法鉴定,张某、刘某共同选择了某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脑动脉瘤的形成与交通事故无关联性。对这一结果,张某并不满意,认为鉴定结果没有事实依据和科学依据。随后,张某单方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自己脑动脉瘤的形成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此次受伤与其动脉瘤形成关联度为75%。
  然而,根据相关规定,张某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是不能采用的。法院对张某、刘某共同选择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了审查,经合议庭评议及审判委员会讨论,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原被告对原告张某的动脉瘤与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存有异议,为查明案件事实,分清双方责任,法院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为鉴定人员有必要出庭作证。然而张某又确实经济困难,没有能力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法院先行垫付了相关费用。
  法庭上,鉴定人员出庭就相关专业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案情终于步步走向明朗化。办案法官告诉记者,通过“垫钱”请鉴定人出庭,双方当事人得以客观地认识到案件事实,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孙海霞)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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