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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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郑婷 宁述静)针对新刑诉法实施后带来的新问题,近日,章丘市检察院、公安局联合会签相关文件,对批捕和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进行了规范。这是新刑诉法实施后,我市基层检察院首个出台的此类规范性文件。
文件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引用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条款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形进行说明,并提供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证据材料及执行机关履行执行、传讯、检查、通信监控等监督职责的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分别就下列社会危险性条件进行说明: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即有一定证据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后拟不批准逮捕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沟通,听取意见。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