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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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刘先生来电咨询:我在交通拥堵的车流中正常行驶时,一名行人从公交车前突然横穿马路,虽然我及时采取了措施,但仍将其撞倒,造成对方多处软组织挫伤。现在对方要求我承担全部责任,我感到自己很冤,明明是对方违反交通规则,我是正常行驶,责任该我承担吗?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答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有关事故赔偿责任规定中,采取了无过错赔偿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如果与行人相撞,无论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非行人故意撞车。
在交通事故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保护弱者和以人为本的法律宗旨。法律作出倾向于行人的规定,是生命权大于通行权的表现。行人虽然违章,但是相比汽车来说,行人仍旧是弱势,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提示,为了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机动车驾驶员一定要谨慎驾驶。因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双方可以协商或者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双方的责任程度进行判决)。对于行人而言,一定要珍惜自己的生命,遵守交通规则,避免惨剧发生。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