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02-21
信息来源:
今年3月,女婴小玉在济南某产房呱呱坠地。然而,孩子的降生带给家人的却并非只有欢乐。3天后,父母发现孩子右侧上肢活动差,经某市级医院诊断为臂丛神经损伤。司法鉴定显示,医方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失。
近几年来,呈不断上升趋势的医患纠纷成为国内各地一个普遍现象。记者从我市某基层法院获悉,2010年,该院共受理3件此类纠纷案件,2011年5件,2012年至今已有9件。人们维权意识逐渐增强的背后,医患双方在就诊、就医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发生纠纷时应采取何种正确的救济渠道?
哪些类型医患纠纷多发?
商河法院资深法医技术法官张兰分析总结了近年来她所知的部分医疗纠纷案例,在当前受理的医患纠纷中,有三种类型较为多发。
类型一新生儿产伤
这种类型多为接生人员对孕妇和胎儿的各项指标估测有误,而采取不当的接生方式,导致新生儿损伤。
对应案例 开头所述小玉的情况,便是由于生产过程中医院未对胎儿进行体重评估,随即运用催产素进行引产,引产过程中,出现胎心不正,引产未成功。之后双方签订手术同意书,又对产妇进行压腹试产,最后经会阴侧切娩出,被诊断为巨大儿。但院方并未告知女婴家庭需要留院观察,便允许母子出院回家。司法鉴定机构经过充分听证后,出具了结果:医院对胎儿评估不足,对产妇妊娠期糖尿病的认识存在欠缺,未能及时诊断、治疗及进一步控制饮食等避免巨大儿出现,分娩时导致婴儿臂丛神经损伤及胸锁乳突肌血肿,医方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类型二肌肉注射引起的神经损伤
这种类型多为医务人员医疗知识相对欠缺,对注射部位掌握不准确所致。
对应案例 少年陈某因背部疼痛到某医院就诊,值班医生以“上胸部疼痛待查”收住院治疗。因陈某疼痛难忍,医生对其进行封闭治疗,5分钟后陈某就出现了双下肢运动能力障碍,CT检查显示“高位截瘫”,诊断为脊髓损伤。陈某辗转山东和北京多家医院就诊,均无明显效果,2010年8月,将某医院诉至法院。司法鉴定结果为“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陈某为二级伤残。最终,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判决陈希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类型三用药不当造成死亡
这种类型多由于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诊断有误或用药不规范造成。
对应案例 今年7月,年仅6岁的儿童冉冉,因夜间腹部不适并呕吐,在奶奶的陪同下到所在乡村的卫生室治疗。村医许某简单检查之后,以“肠胃炎”进行治疗,给冉冉输了四瓶液体。输液过程中,孩子曾呕吐过,上午9时输完液回家,孩子有嗜睡症状。之后孩子说全身难受,其母拨打120急救电话,在某医院抢救大约30分钟后,孩子因医治无效死亡。经某驻济医院进行尸体解剖,尸检报告显示“符合过敏反应”。目前,此案正在法院接受调解。
此外,也存在部分医方违反医疗规章制度操作和服务态度不好人为造成的医患纠纷,此类纠纷以新生儿产生案件居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例,均是在患方索赔、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走上了法律维权道路。“从当事人疲倦的神情和无奈的言语中透露的信息,是他们在赔偿实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想起用法律维权。”一位基层法官表示,表面上,随着医疗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反映出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但对案件具体情况了解后可以发现,法律之路仍是不少患者“最后的选择”。
医患纠纷为何年年增多
今年4至7月,山东大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山东社科院省情研究中心在济南开展了“山东三甲医院患者满意度”调查课题。其中对影响医患关系的主要原因,被调查者首选个别医生的不良行为侵害病人的基本权益,影响了医护人员的社会形象;其他还包括医疗费用居高不下、社会风气整体浮躁,道德滑坡、个别病人冲动、挂号就诊取药时间长等。
医方因素
“不可讳言,现实中的确会出现这样的问题:部分医方因存在一些管理缺陷,医疗质量和医疗问题相对突出,个别医务人员行为不太规范,服务态度差,对病人缺乏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业内人士坦言。
此外,部分医生道德滑坡,收取红包回扣,滥用大型检查,超出患者的经济负担能力,医院和医生的高尚形象在部分患者的心目中逐渐淡化,甚至丑化,医患关系缺乏信任也是一个因素。
部分患者及家属缺乏医学常识,不能正确认识和理解医疗过失,一旦治疗效果不理想,或感到自己的权利和尊严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时,就迁怒于医院和医疗人员。
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单位期望值过高,遇到患者病情恶化或死亡时,有些患者或家属情绪激动、急躁,与医务人员发生过激行为甚至引发暴力事件。
优质卫生资源大部分集中在城市,而农村人口众多,却只享受较少的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
在医疗纠纷的报道中,因某些媒体在引导社会舆论、报道事实方面缺乏客观公正,常常自觉或不自觉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加深了社会公众对医院的不信任、不理解和不满意。
●法医支招
医患关系如何改善
“白大褂”们也并不轻松。他们面临的压力来自于患方、医院、社会。压力大收入低导致医学生转行已经并不鲜见,极端者如患者手刃医生的惨剧,更是令从业者自危。“出现纠纷时,医务人员要站在患者的角度想问题,患者对医生的不满有哪些,了解不满的原因,有效应对;仔细聆听病人的主诉,理解病人的痛苦和家人的担心;同时也呼吁患者及家属多站在医务人员角度看问题,我们的一份报告显示,我省医务人员总体压力较大,评分为60.14分,只有2.96%的医务人员表示没有压力。”山东大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汉斌认为,加强医患沟通,是减少医疗纠纷、缓解医患关系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提高医疗质量、提高医院患者满意度的需要。
王汉斌建议,应加强医疗的透明度。医院向患者明示各项诊疗收费标准,各科室专业技术情况,专家出门诊的时间,检查地点、时间、注意事项以及作息时间、联系电话等,均应让患者清楚。给患者交代清楚医疗的风险和治疗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让病人和家属会有一定的思想准备,一旦出现问题,比较容易沟通。此外,不少被调查者建议,通过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医保水平、增强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公开诊疗程序和收费标准、司法部门要及时作为公正执法、大力建设和推广诚信度高的第三方医患调处机构等措施改善医患关系。
遇到纠纷巧维权
遇到此类纠纷时,患者应采取怎样的维权方式?张兰为大家支了三招。
法律武器是维权“利器”。对于医疗事故谁都不愿意发生,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当前我国有关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在医疗纠纷发生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不能用粗暴、野蛮等极端方式,以免造成其他不良后果。
关键证据要及时保存提取。“医疗纠纷不同于其他纠纷,专业性很强,整个治疗过程又是处于相对方的掌控之中,一旦发生纠纷,取证对处于相对弱势的患方来说有一定难度,因此,提醒患者及家属,意识到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在悲愤的同时,不要丧失抓住第一手证据的机会。”张兰说,住院的应尽早到医务科要求封存病历资料,并妥善保留复印件;在乡村卫生室就诊没有病历记载的,应注意保留处方和有关的详细用药情况以及剩余药品的妥善保存或封存,以免在以后的赔偿过程中处于不利之地。
选择相对简便的救济手段。对于相对弱势的患者来说,选择正确方式维权,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张兰认为,鉴于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医疗纠纷案件不再实行举证倒置,作为患者一方为了减少诉累,尽量不要再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原因其一是对于医疗纠纷构成医疗事故的相对较少,只是医院存在或多或少医疗过错的相对较多。其二是即使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往往会再向更高一级的医疗事故委员会重新申请,导致赔偿遥遥无期。其三是若双方就赔偿数额达不成协议,医疗事故鉴定等于白纸一张,进入诉讼程序仍需做医疗过错参与度以及损害程度等比较细致的鉴定。若存在医疗侵权,对于责任比较明确的,可在有关部门或相关人的协调下,与医方协商谈判,就责任认定与赔偿金额达成书面协议。对于责任不明确或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鉴定医疗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这些维权误区您知道吗
“拼鉴定”问题严重。“打官司”成了“拼鉴定”,医疗事故分级鉴定上不封顶,导致双方发生纠纷后,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对双方的意义好像不是很大。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会以不服鉴定结果为由,向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做重新鉴定,因医疗事故鉴定上不封顶,所以此鉴定可一直做到国家级;构
不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可以此为借口,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无奈,患者及家属赔偿之路仍很漫长。
证据意识不强。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及家属往往采取很不理智的哭、闹、围攻医务人员及治疗场所的做法,而忽略了证据的保存和保护,导致重要证据灭失。
维权方式不当。因患者家属缺乏处理此类问题的经验,没有正确选择快捷有效的赔偿方法,人为延长了赔偿之路。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上均为化名)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