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02-16
信息来源:
“堂堂的生物科技公司老板,怎么会是骗子呢……”这是平阴法院受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直至案发,仍有不少不明真相的群众因未能及时将钱送到公司而扼腕长叹。 事情还要从头说起。2000年起,济南新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名)向社会发布消息,称公司准备吸收社会资金促进公司发展,“月息5%,三个月后返还本息”,许多人听后经不住高于银行8倍之多的高息诱惑,一个月内公司门庭若市。经公安机关侦破,该公司先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多户,募集资金1700多万元,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平阴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挂“生态环保”幌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或者不以存款名义,而是通过投资、集资入股、名借实存等方式吸收公众资金,还有的以吸收投资、扩大企业再生产为名,许以高出银行利率很多的股息进行年底分红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扰乱社会金融秩序的行为。近年来,此类案件似有“星火燎原之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例时常见诸报端,一大批受害者苦不堪言。 一位经常接触此类案件的法官发现,现阶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组织者不再明目张胆,往往采取更加隐蔽的手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组织者往往打出“响应国家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高科技”的幌子,让人们感觉到这是一个十分“正规”的企业,做的是一件利国利民而又合理合法的事情。为了进一步消除人们的顾虑,“吸储者”往往在活动开始之初兑现较为及时,高额利息转入了“存储者”的账户里,“存储者”看到轻而易举得到的利益,往往不但会将得到的利息作为本钱再次投到“吸储者”的企业里,甚至会不断地追加投资,直到案发时方才发现,原来这只不过是一个编织的“肥皂泡”而已。 投资渠道匮乏“高息”诱人掏出兜里闲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多发与银行信贷政策的调整密不可分。”法官分析,近年来,由于金融机构加大了风险防范意识,部分靠贷款为生却又信誉度不高的单位和个人,被挡在了银行之外。这些人为了防止和克服资金链的断裂,不得不把目光盯在了社会资金上,打出“高息”的幌子。 与之相对应,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人们的腰包渐渐鼓了起来。考虑到把自己的钱存在银行里一年长不了几个利息,投资创业又找不到合适的机遇,可能还存在极大的风险,浮躁的心理便把部分人推向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泥淖。 “堵”“疏”结合引导民间金融合理发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由于涉及面广,数量较大,社会危害不可小视。对于限制或杜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发生,全社会各部门必须联动,形成合力,才可能起到较好的效果。”案件主审法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法官认为,司法机关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实施重拳打击,并且做到兼顾投资群众。对于那些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判处。对那些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要采取放水养鱼的政策,在对企业主要责任人判处刑罚的同时,让企业能够继续经营发展,用企业的盈利逐步兑付投资群众的投资款。 最好能够建立由公、检、法、银监会、工商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网络,并成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研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新动向。这类案件一般都有一个较长的作案过程,如果监控措施到位及时,就能有效制止此类犯罪的发展,也能最大限度地追回赃款,防止损失扩大。要加大对媒体刊登此类广告的监督、审查力度,防止有关违法广告的传播及其产生的消极影响。 对民间金融合理发展的引导也很重要。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一味打击并不能够解决问题,法官建议,能否在金融制度的设计上,有限度地允许“资金掮客”的存在,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以使闲置资金得到高效运转,同时建立相应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风险。相关部门应该引导有关个人和企业通过规范入股或者向特定对象或者金融机构借款等合法的方式缓解资金压力。(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李明君 崔建国) |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