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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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来电咨询:今年5月6日是自己孩子结婚的大喜日子,在这人生重要的一刻里,自己与亲朋好友,特别是平时很少见面,特意从江西娘家赶来参加孩子婚礼的亲属照了不少合影,幸福而美好的一瞬都留在相机里。5月10日,张女士到家附近的某摄影工作室冲印照片,交纳冲扩费,当时该摄影工作室也出据了取照片的小票。但5月12日,张女士凭小票来取照片时对方却告知,由于电脑感染病毒,导致张女士的部分照片丢失。张女士认为对方给自己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她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费10000元。经过“12348”法律服务热线工作人员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摄影工作室赔偿张女士500元;并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答复:“精神损害”是一个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财产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其目的不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其基本功能是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是为了补偿、抚慰受害人受到的心灵伤害,她具有象征性和安抚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加害人予以惩戒。由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无论是对加害人本人还是对其他社会成员都具有警戒和教育作用。人们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有合理期待,应当符合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一般价值取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爷爷给孙子投保为何不能领保险金
李大爷来电咨询:自己的儿子三年前因交通事故去世,孙子当时才三岁,后一直跟着爷爷奶奶一起生活,上幼儿园等日常所需费用由孩子的母亲承担。李大爷在孙子3岁时替他投了少儿平安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不久前孙子突发疾病不幸身亡,事后,李大爷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李大爷对孩子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予以拒绝,双方遂发生争议。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答复:在本案中,李大爷的孙子年幼,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丧父后其母就成为其唯一的法定监护人。孩子三岁后由爷爷奶奶照料,其母仅支付日常所需费用,实际上此时孩子的母亲已将其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爷爷奶奶,因此孩子的爷爷奶奶为孩子的委托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作为爷爷属于隔代亲属,不具备保险利益关系,是不能作为投保人的。保险的投保第一要件就是要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关系,人身保险的话必须是直系亲属父子女、母子女、夫妻才具有保险利益关系。
任何权利都要以一定的实有利益为基础,权利都要体现权利人的权益,但监护的着眼点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监护人自身的权益,所以监护权在本质上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职责,即监护人不享有利益。本案中李大爷作为委托监护人虽有权为孩子投保,但因其不享有利益,所以不能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保险金只能作为孩子的遗产来处理。孩子的母亲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该保险金理应由其母所得。
(12348提供 刘晓群整理)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