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29日 星期三

丈夫把钱赠与前妻妻子能否要求返还

发布日期:2012-12-26

信息来源:

读者咨询
丈夫把钱赠与前妻妻子能否要求返还
刘女士来电咨询:自己与丈夫吴先生是再婚家庭,婚后共同创业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吴某将10万元现金送给前妻张某,资助其买房。刘女士知道此事后,认为这10万元现金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吴先生无权单独处分,要求张某返还。张某认为这钱是吴先生自愿送给她的,因此不愿意返还。刘女士想问:这钱可以要回来吗?
律师解答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答复:本案涉及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详细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张某接受吴先生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因该10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吴先生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张某的行为损害了刘女士的合法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因此,吴先生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刘女士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张某返还。对于是要求返还10万元还是5万元,由于夫妻财产并未分割,属于共同共有,既然认定了赠与行为无效,刘女士就有权要求全部返还。
读者咨询
不满意物业服务能否拒交物业费
郑先生来电咨询:最近收到法院传票,小区的物业公司把自己告上法庭,原因是拖欠了两年的物业费。自己不交物业费是有理由的,第一是物业公司服务不好、不到位;第二自己的车在小区停放期间被损坏,物业置之不理,所以才没交物业费,“现在对方告我,我觉得不合理。”
律师解答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答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规定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对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有不满,应通过正常途径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解决,也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沟通加以解决。法律也规定了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决定选聘、解聘物业公司的权利,业主不应以拒交物业费为对抗手段。如果业主没有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是一种违约行为,为此而发生的物业官司业主一般会败诉。此外,业主如果发现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到位,那实际上是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瑕疵,业主可要求物业公司改进服务,但不能以拒交物业费来对抗物业公司,这样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物业公司和业主应当换位思考,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避免造成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关系恶化,导致物业费难收的恶性循环。物业公司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物业费收取难的问题;物业公司也应当听取业主的意见,注意是否存在服务不到位以及收费不合理等问题,加以改进,以促进小区的和谐稳定。(12348提供 刘晓群整理)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