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29日 星期三

公交车上老人“换位死”谁来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部分责任

发布日期:201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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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找个离门口近的位置坐下,一老人在公交车行进中换位却不慎跌倒受伤,最终医治无效死亡。其家人找到老人乘坐的公交车所属单位,要求承担老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系列费用。事故责任究竟该谁承担?近日经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公交车所属公司赔偿给老人家属50%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25%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老人乘车换位摔倒终不治
2009年9月3日,老人周某与老伴夏某乘坐19路公交车行至饮虎池车站,乘客下车时,周某朝一空座位走去,想离门近一点,待会儿好下车。谁知还未坐到座位上,公交车就启动了。周某重重地摔倒在车厢中间。据夏某称,当时周某左肩和右胯不能动并剧烈头痛。司机将其送至医院救治,经CT检查诊断为左额颞部脑挫伤、左额颞顶枕部硬膜下水肿等多处伤情。周某因脑内出血在脑外科住院,治疗一个月后转院,终因治疗无效于2009年11月死亡。19路公交车所属公司支付了医疗费。
但周某的妻儿认为,司机对于周某的死亡有过错,给一家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遂起诉至历下区法院,要求该公交车所属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约60万元。
双方均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据了解,周某此前两年因患癌症做过手术,后双腿一直活动不利。当事司机称,上车的时候车上都有语音提示,提醒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扶好坐好”。当时车辆在正常行驶中,不存在侵权行为,也不存在主观过错,是周某自己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且他的家人在场,虽然知道他腿脚不方便,却没有尽到妥善的照顾义务,所以应该原告方自己担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交车所属单位申请对“周某摔伤伤情在其死亡中因果关系及所起作用的比例大小”进行鉴定,所得结论为:“周某摔伤伤情与其死亡结果为间接因果关系,为诱因形式,其参与度在16%至44%之间”。历下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认为,死者周某生前乘坐公交车,其人身安全应当得到保障。周某在运行的公交车内摔伤,公交车驾驶员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虽非主观故意,但因职务行为造成对死者的损害后果,应当由其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周某双下肢活动不利,行走不便,不适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其在家人陪同下,在公共车辆的正常行驶中为了换座摔伤,自身没有注意安全,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对其摔伤发生的损失应自行承担50%的比例。
涉老法规不健全类似案件多发
日前,历下法院作出判决,由该公交车所属公司对周某妻儿赔偿50%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5%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彭宇案’后,公众对老年人外出跌倒的追责问题颇有微词。似乎老人不对自己身体状况负责任,给别人造成无端麻烦也显失公平,但专属于老年人的法律不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福利保障不完善,其实是此类案件多发的深层因素之一。”(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李兰霞 罗琳)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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