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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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答复: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失的权利。游客在宾馆住宿期间,人身、财产安全应得到相应的安全保障。这是一种附随义务。胡先生在宾馆住宿时,没有将笔记本电脑交付宾馆保管,宾馆不具有保管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这表明保管合同是一种实践性的合同,也是就是说既要有要求保管的表示,又应当有保管的承诺,同时还要交付保管物。在本案中胡先生未向宾馆声明自身携带有笔记本电脑,也未将笔记本电脑交付宾馆保管,从法律上说,未与宾馆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所以,宾馆对胡先生丢失笔记本电脑的损失可不承担赔偿责任。热线工作人员建议胡先生尽快报警,通过公安部门查找丢失的电脑。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提醒广大市民:在宾馆住宿时一定要保管好自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如有必要,应通知宾馆代为保管更安全。 对车损赔偿额有分歧能否电话调解 2012年10月5日,来济旅游的张先生启程回河南,在济南市区与市民梁先生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无人员伤亡,车辆受损但仍可以正常行驶。经交警部门认定,梁先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梁先生只有交强险,没有购买车辆商业保险,双方同意调解但在车辆损失赔偿数额上出现分歧。张先生要求梁先生赔偿5000元,但梁先生只同意赔偿2000元。张先生通过查询拨通了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求助,张先生表示自己与家人已在济南游玩三天,现要赶回河南,没有时间与梁先生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此纠纷,能否通过“12348”法律服务热线进行调解?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梁先生同意,可以对此案进行调解。在梁先生同意的前提下,“12348”法律服务热线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依法向梁先生讲明了法律规定和诉讼成本及后果,诚恳告知对方,张先生急于赶回河南,希望双方能当场解决此纠纷。梁先生听后表示理解,但不同意过高的赔偿数额。经过“12348”法律服务热线工作人员的耐心劝解,梁先生同意支付张先生2800元车辆维修费。工作人员将调解结果告知张先生,张先生表示可以接受。梁先生在“12348”法律服务热线律师的指导下当场向张先生支付2800元赔偿费。张先生对调解工作表示感谢,双方在现场握手言和。 (12348提供 刘晓群整理) |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