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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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滞留国外引发官司 2012年3月,华昌旅游公司将自己招徕的13名出国游游客“倒”给了某国际旅行社济南分公司(下称国际旅行社),华昌公司同时向该国际旅行社提供了一份担保函,约定13人随国际旅行社赴韩国旅游,华昌公司保证游客在韩国期间遵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随团同进同出,若发生滞留不归者,华昌公司愿意无条件赔偿给国际旅行社8万元/人。 根据经验,华昌公司认为,大多数游客不会滞留不归,都会听从团队安排,除非背后有其他缘由。 然而很不幸,在游客们交了钱,办理了出境手续,踏上旅途后,华昌公司不愿意看到的“意外”发生了。3月19日,当这批旅游团队员返程时,该公司招徕的两名游客于某、戚某不见了踪影。5月4日,国际旅社行要求华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遭到拒绝后,国际旅行社向法院提起诉讼。 8月20日,经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虽然两家旅游公司之间没有签订旅游的有关合同,但通过游客,双方已形成事实的旅游合同关系。华昌公司出具的担保函虽为单方承诺,经国际公司认可,也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故判华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向国际公司支付担保金16万元及利息。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 “倒客”擦边球击中制度盲点 华昌公司依法被判赔,但其却认为,自己落入了“潜规则”的陷阱。 能组织“出国游”的旅行社需要具备一定资质,并经过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及批准。经批准后,才能到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有了行业准入的限制,不具备资质的小型旅行社企图“曲线救国”,对外招徕游客介绍给有资质的旅行社(简称资质社)。华昌公司这样的小旅行社,通常对资质社出具担保函,保证如果游客滞留或违反所在国家法律、风俗等,甘愿受罚。如果发生游客滞留,目前业内的处理办法是旅行社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滞留者被找回,组团旅行社受到主管单位的批评教育,也算有惊无险;如滞留者没被找回,往往最终的结果是旅行社接受主管单位惩罚,一般滞留一人约罚万元。“如果某些有资质的旅行社送走一人,跟游客索要5万元,真想借机偷渡的人肯定愿意。出国后,旅行社故意放任游客不归,疏于对游客身份证、户照的管理,游客真不回来了你到哪里去查?旅行社回来向主管单位缴纳万元罚款后,还能从出具保函的公司得到赔偿,两面‘捞大了’。”华昌公司的业务人员认为,由于惩罚力度不大,且确实存在人员管理困难,确有公司与不法旅客恶意串通,明里是出国游,其实成了帮助偷渡。他进一步“揭底”:“有些资质社专门‘宰’小公司,协助游客暂时滞留,不久后安排其通过其他方式归来,或让他们自行回来,其他公司很难查究明白,然而这么一滞一回,就轻松诈取我们每人数万元的担保金!” 出游环境呼唤法制保障 华昌公司是否被“坑”,还有待事实的证明,然而旅行社在出国游的组织等方面确实存在部分规则盲区。历下区法院副院长颜承奎表示,这种以提供招徕游客服务而生存的大小旅游公司间的生物链本身就不科学,也不合法,却在无法律明禁的情况下打出无数擦边球。 首先,小旅游公司本身无出国游资质,就不应当招徕出国游客。其次,旅游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与法律定义的担保有区别,担保法中的担保是为促进债权的实现,主要在经济合同中适用,一般是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而旅游公司的担保却具有很大的人身权性质。“对人行为的管控很难,因此这种担保函的效能是非常有限的,且在类似担保中,主合同往往并不明确具体。游客一旦随资质社出国游,就像车辆几经转手,实际驾驶者与所有人不一样了,肇事后再追究车主的连带责任显然失当,因此他对车的管控能力已经很小。我们应该追问,没有资质的旅游公司出具这种担保函有效吗?有资质的旅游公司获得担保函就撇清对队员滞留等问题的责任了吗?这种类似建筑业转包的行为规范吗?”再次还有对恶意串通的认定,普通当事人很难有证据证明,对有否签订主合同影响的责任分担等,诸多细节都与游客的利益、安全息息相关,但均无制度层面的有力回应。“近年来,随着出国旅游人数日益增多,出国游应该有更严格的行业标准。”颜承奎认为,这样的纠纷已非民法层面可以完全解决的,需要刑法、行政法与民事协调一致、相互呼应的制约,才能避免为了商业利润铤而走险的行为。他认为,全方位、不同层次地明确旅游企业法律责任,严禁不具资格的旅行社拉客行为正是制度当下急需解决的。(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刘科 罗琳) | |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