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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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休不能代替法定假日加班工资
读者郑先生咨询:某机械公司因为赶订单安排职工在“十一”节日期间加班。郑先生等加班职工提出应当支付300%的加班工资,该公司只同意给加班职工安排补休,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郑先生打电话咨询,公司的做法违法吗?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答复:公司以在加班后安排补休为借口拒绝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劳动法》对安排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问题规定了三种情形: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平日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上述三种情形中,法律规定,第二种情形(即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而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让劳动者平日、休息日、法定休假日进行加班,虽然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但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特别是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正常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方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可见,用人单位在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办事。否则不管什么原因、什么理由都是违法的,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都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不履行合同擅自转租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某房产公司来电咨询:该公司将小区的沿街门头房两间租赁给李某开超市,双方达成了房屋租赁协议。协议规定:租赁期限为5年;由承租人李某每年向房产公司交纳租金5万元,必须在每年1月10日前交纳,超过规定期限不交,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屋的修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期满时,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除、损坏房屋设备、建筑;此出租房屋只许承粗人使用,不允许转租;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两万元。协议履行了一年后,因李某在市内黄金地段租到房屋,遂私下将超市转给自己的亲戚经营。房产公司要求解除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两万元。但李某以不少给付租金为由,置之不理。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答复:双方所签房屋租赁协议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协议有效。承租人李某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权转让或者将租赁物转租给他人。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根据这一规定,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可因一定的条件将承租的财产转租给第三方承租使用,这个条件就是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所以,承租人如因其他原因需要将承租财产转让给第三方时,应当征求出租人的意见。出租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如果出租人不同意则承租人不得转租,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李某因找到处在黄金地段的房屋不再需要租赁出租方的房屋,他可以依法律规定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协议,但不得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更不得谋取更高租金。
(12348提供 刘晓群整理)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