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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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月28日讯(记者 韩磊)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派出所应向其发放居住证,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及其子女将享受社保、教育等多种公共服务。《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行多年的暂住证将退出我省历史舞台。今天上午,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居住证将登上历史舞台
据介绍,《办法》规定了实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这是核心内容,也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创新。《办法》规定,所谓“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办法》规定,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而未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的以及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和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等情形,可以不发放居住证。
与暂住证制度有何区别
居住证制度强化对居住事实的认定,弱化户籍登记的概念,在实现管理的同时,更多的是为持证人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防疫、计划生育、子女教育等公共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暂住证制度的地域歧视和限制色彩。暂住证制度以加强治安管理为目的,具有强烈的管理色彩;居住证制度以服务为目的、以管理为手段,融服务与管理为一体。在暂住证制度中,暂住人口承担的主要是登记领证义务,没有相应权利;在居住证制度中,流动人口除履行申报居住登记义务外,更多的是享受到当地政府规定的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具体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公共卫生、表彰奖励、留守人员权益保障等公共服务。《办法》规定,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另外,我省居住证使用卡式居住证,正面印有“山东省居住证、签发机关、有效期限”,背面印有“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照片”等内容。
流动人口需申报居住登记
省公安厅介绍,流动人口既可以直接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登录“山东公安民生服务在线”的“居住信息申报和居住证申领模块”,申报居住登记,并选择是否申领居住证。各用工单位、房屋出租人等也可以随时登录互联网申报雇用、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实现“足不出户,鼠标一点,事情办完”。《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如发现公安机关有借机“乱收费”或“搭车”收费的情况,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