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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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月27日讯(记者 宋晓晖) 记者获悉,《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7月31日,《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简称“草案”)提请省人大审议。在草案的修改中,有代表、委员建议,增加见义勇为人员住房保障的内容,修改时采纳这一意见,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给予安排。” 建立完善回访制度和长期跟踪服务制度 如何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怎样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多的保护与关怀?在草案的修改中,经建议论证,条例在修改时增加了两款,即“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应当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见义勇为协会,建立、完善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回访制度和长期跟踪服务制度,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各项优惠待遇”,“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示感谢、慰藉”。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近亲属可获超过50万元补助金 条例中提到,因见义勇为死亡的,没有被评定为烈士或者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的其他人员,按照上一年底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加四十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对其近亲属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据了解,按照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此项收入的二十倍为436200元,加上四十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近亲属得到的一次性补助金将超过50万元。 同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见义勇为人员所得物质奖励,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除个人所得税。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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