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9-22
信息来源:
市民赵先生来电咨询:自己是外地来济务工人员,想在市区周边买套村居盖的无证房,但听说有很多限制,将来自己的某些权利可能无法得到保障,想知道法律在这一方面有何规定?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答复:农村房屋的买卖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另一类是农村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这一类中又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另一种是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
市民在进行农村房屋买卖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一、对于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村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已没有任何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房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二、对于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的土地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也就是说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本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作出如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因此,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是不能办理宅基地过户登记的。农村的土地只是属于本集体所有,如果随意将房屋转让非本集体成员,那么无疑是侵害了本集体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因此这类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三、对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应当是允许的,也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但是只能转让给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并且村民将房屋转让他人后,将不能再申请宅基地。这种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提醒广大市民遵守法律规定,不要随意买卖农村房屋。
公用绿地随意出售
不合法
市民李大爷来电咨询:自家楼下的绿地被一楼住户用栏杆给围了起来,并在里面安装了摇椅。他们找一楼住户质询,对方说他给开发商交了三万元钱,此处绿地应由自己支配和管理。开发商解释说三万元是住户交的“认养费”,正在和一楼住户协商要求其拆除围栏和摇椅,但对方不配合,开发商表示他们也很无奈。李大爷想咨询一楼住户的做法是否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利益?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答复:公共绿地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之一,购房者有对该绿地的使用权。开发商将公共绿地变成了私人花园出售,小区其他居民利益就受到了侵害。因此该业主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公共利益。
另外,开发商出售公共绿地也违反了国家有关商品房计量办法的规定。关于商品房面积的计算、测量办法中,在商品房的套外面积及公摊等方面,均没有规定公共绿地部分。业主虽然可以从开发商处“认养”绿地,但不能设置围栏,归为私用。
因此,开发商应积极和一楼业主协调,要求业主将围栏及摇椅拆除将绿地恢复原样,并适当补偿因其管理不到位而给其他业主带来的损失。
(12348提供 史春勇整理)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