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咨询:某超市的服务班车在行驶途中为躲避一辆突然拐弯的电动车刹车不慎,致使乘坐在该服务班车上的一位老人跌倒受伤,后被急送至医院诊治,经医院检查,老人肋骨骨折伴左侧少量胸腔积液,颈椎间盘轻度突出,后经法医鉴定,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老人的子女认为责任应由超市承担,但超市认为骑电动车的人也有责任,超市全部承担不合理,于是双方发生纠纷。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答复:老人因乘坐超市提供的免费服务班车并造成损害,属超市违约,超市应承担违约责任。
超市开通免费班车,是出于为增加更多的消费客户这一商业目的所推出的一种营销模式。商家提供接送客户的服务班车是属于商业活动中的服务行为。一旦乘客乘坐上超市的免费班车,双方之间就形成了合同关系,受伤乘客可以向超市经营者追究责任,也可以将超市经营者和服务班车一并起诉。“免费”并不等同于“免责”,既然乘客得以乘坐超市的免费班车,超市即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的义务。现超市违反了该项义务,即构成违约,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老人可以要求超市承担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费用。至于骑电动车的人应该承担多少责任,不需要老人去追究,那是超市和班车运营者及第三人(骑电动车的人)之间的事,超市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向第三人(骑电动车的人)索赔。(12348提供孙金玉整理)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