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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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来电咨询:自己和丈夫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处房产归女儿所有。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有效,并发放了离婚证。离婚后男方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其理由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女儿所有”的约定实质为男女双方对女儿作出的财产赠与,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房产尚未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财产权利没有发生转移,男方可以撤销赠与。请问这种说法正确吗?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答复: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女儿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房产,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如果赠与人可随意撤销赠与,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违反了当契约签字生效的原则;三是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
所以,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也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