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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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来电咨询:自己是电脑专业毕业,现打算签约到一家电脑软件公司从事软件程序开发工作,聘期两年。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先生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先生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王先生咨询什么叫竞业禁止?公司的规定合法吗?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答复: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王先生来说,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而王先生所应聘的公司三年的竞业禁止也是不合理的。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提示: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限制恶意竞争,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从业期间和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必须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保密事项,否则,劳动者将承担违约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竞业禁止不能无限扩大竞业禁止劳动者的主体范围和保密事项范围、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和竞业禁止年限,并且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的经济补偿,否则,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无效。
员工参加拓展训练受伤算不算工伤?
沈女士来电咨询:沈女士在一家公司从事营销工作。2011年9月24日,沈女士参加了单位组织的内部员工拓展训练,在训练“信任背摔”时不慎将手臂摔伤。经医院诊断为手臂骨折。2012年4月23日,沈女士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公司答复,沈女士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沈女士的受伤时间是休息时间,地点也不在单位内,员工是基于自愿参加的拓展训练活动,因自己未注意而受伤,不属于工伤。沈女士咨询,自己的这种情况可以申报工伤吗?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答复:公司组织单位内部员工进行拓展训练,该活动方式和内容并不违背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沈女士作为公司员工参加活动,可视为属于工作的内容。这种集体活动是单位加强职工之间团结和睦,增强员工凝聚力,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手段和方式,同时也是公司训练员工工作拓展能力的需要。沈女士在参加活动中受伤,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可以认定为工伤。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提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上述条款对职工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法律条文的有限、有条件和相对稳定的特性使得《工伤保险条例》未能穷尽所有工伤性质认定的情形,应结合具体受伤者的实际情况作出认定,本案应属于第七种情况。 (本组稿件由12348提供)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