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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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5月6日讯 近日,济南市“四纵四横”主干道非机动车道禁止停放机动车的工作逐步推进,同时,一些沿街单位原本规划的停车场却挪作他用的情况也引起市民关注。目前,济南交警、城管、房管、规划、建委等部门开始联合整治停车场挪用问题。对挪用停车场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30日后,拒不整改的单位,将按“挪用一个车位一天罚款1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
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科普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住宅小区、旅游景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和城市发展的需要配建、增建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该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对于擅自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 (徐 敏)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