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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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杨阳张健)因为区区4元钱停车费发生争执,双方谁都不肯让步,最终酿成了一场街头打斗,不仅损害了身心健康,更惹来诉讼官司,支付了百倍于停车费的赔偿费。近日,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桩健康权纠纷案。
2011年11月的一天,在路边停车的刘氏夫妇与一名要求收4元停车费的中年妇女发生口角继而动手,收费妇女的左脸颊靠近眼睛位置浮肿,嘴角被扯破,刘某媳妇的右手也受了轻伤。收费妇女花去医疗费近2000元,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在家里养伤一周没有收入来源。2012年初,收费妇女一纸状书将刘某媳妇诉至槐荫区人民法院,要求如数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
法官认为,被告在扭打中导致原告受伤,且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收费管理人员遇事不冷静且存在谩骂、打斗行为,本身也存在过错,酌情减免被告30%的赔偿责任。据此,被告对于原告因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民事责任。
槐荫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000余元。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