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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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刘晓群通讯员 肖春燕)去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927件,审结3767件,同比分别增长 52%和45.3%,收、结案数量和增速均居全国前列。今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山东高院发布了201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公布上一年度山东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山东高院民三庭庭长于玉介绍,随着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和文化领域立法进程的加快,加强版权保护与促进新商业模式发展的利益平衡空前重要,涉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方面。去年,全省法院共新收著作权案件1165件,同比增长11%。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所占比重达34%,同比上升11个百分点,案件类型集中在动漫游戏、数字出版、制图软件、网络图片视频等文化产业领域,大多与社会公众已经习惯并有所依赖的网络数字生活密切相关。有关小家电、电子类产品的专利案件增长迅速,且趋利性明显,出现了苏泊尔、步步高、九阳、OPPO等国内知名小家电、电子类品牌维权的诸多案件;部分案件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国际关注度高,如济南中院受理的比利时某公司、英国某公司提起的发明专利侵权案,涉及观赏鱼饲料和高速公路路基专利,涉案领域新颖、技术复杂。
青岛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原告)与青岛华盾纸制品有限公司(被告)等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系一种“蜂窝纸板全自动连续生产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以被告未经其许可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生产蜂窝纸板侵害其专利权为由诉诸法院。【审判】青岛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使用的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原告专利技术构成等同,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山东高院二审认为,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原告专利技术相比缺少一个技术特征,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未完全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
(原告)与潘某华(被告)、台州威普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系“逆变式弧焊电源”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原告以被告生产销售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似的商品的行为侵害其专利权为由诉诸法院。【审判】济南中院一审认为,两被告共同实施了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相似的电焊机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山东高院二审认为,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3月至12月之间,修改后的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而修改后的专利法才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到许诺销售行为,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潘某华在2009年10月1日后对本案被控侵权产品进行过许诺销售,所以,原告认为被告潘某华的行为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山东高院对原审判决予以纠正。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案情】被告原系“三联”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原、被告于2003年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鉴于被告系原告的第一大股东,被告许可原告无偿使用涉案“三联”商标,如被告放弃“三联”商标,应将“三联”商标无偿转让给原告。原告以被告违反上述合同约定将“三联”商标转让给他人为由诉诸法院。
【审判】济南中院一审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的“三联”商标无偿转让是以被告为原告的第一大股东为前提条件,当被告丧失其作为原告第一大股东身份的时候,合同中关于涉案商标使用许可与转让约定的前提条件不复存在,原告请求无偿受让涉案注册商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山东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济南湘鄂情怀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原告系“湘鄂情X.E.FLAVOUR及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原告以被告在经营门店、店内用品、户外广告、官方网站中均突出使用“湘鄂情怀”文字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诸法院。
【审判】济南中院一审认为,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具体组合形式、“湘鄂”两字连写的特殊地理含义、公共利益、合理使用原则等因素,被告使用“湘鄂情怀”文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故被告的行为不侵害原告的涉案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山东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王树竞(被告)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系“九阳”、“JOYOUNG”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被告销售的豆浆机外包装及机身上标有“Jiuyong”及“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等标识,原告以被告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诉诸法院。
【审判】聊城中院一审认为,被告在其销售的豆浆机上标注的“Jiuyong”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JOYOUNG”相近似,构成商标侵权。虽然被告主张其商品有合法来源,但在其“知假售假”的情况下,仍要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与青州新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原告系“新华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原告以被告在企业字号中使用“新华”文字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诸法院。【审判】潍坊中院一审认为,被告虽然在企业字号中使用了“新华”文字,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并未有不合理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深圳市凯立德计算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原告)与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系《全国243城市导航电子地图》、《凯立德全国导航电子地图(335城市)》的著作权人。原告以被告制作、出版的《“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对上述地图构成抄袭为由诉诸法院。【审判】菏泽中院一审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地图的抄袭,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山东高院二审期间,被告对双方地图中存在的相同点做出了合理说明,证明双方地图不存在不合理的相同之处。据此,山东高院二审认为被告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延堂(原告)与北京天运纵横文化传播公司(被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系小说《龙城风云》的著作权人。原告主张被告拍摄的电视剧《地雷战传奇》所使用的剧本系对其小说的擅自改编,遂以被告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为由诉诸法院。
【审判】烟台中院一审认为,原告对小说具体内容进一步抽象和概括的故事情节已不属于“表达”,而属于“思想”,原告无权禁止他人利用这些思想进行创作。被告的剧本对原告的小说不构成改编,没有侵害原告的著作权,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山东中瑞电气有限公司(原告)与蒋某凤(被告)、淄博星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情】原告主张其在多年经营中开发、建立的客户名单系其商业秘密,被告蒋某凤原系原告的销售经理,但其还在原告工作期间即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被告星硕公司,并将其掌握的原告客户名单披露给被告星硕公司使用,原告以两被告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为由诉诸法院。【审判】淄博中院一审认为,原告主张的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被告蒋某凤违反与原告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将其掌握的原告客户名单披露给其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星硕公司使用,被告星硕公司明知蒋某凤披露原告的商业秘密违法而仍然使用,两被告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遂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山东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阿迈尔·伊布拉西姆·萨利赫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情】被告人系伊拉克国籍,其未经“TOYOTA”、“NISSAN”、“MAZDA”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销售的汽车刹车片以及标签上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
【审判】青岛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判处驱逐出境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