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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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刘晓群通讯员 宋成松)如何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发生?近日获悉,为保证良好的法治环境,天桥区人民法院出台新规定,无论因公、因私和案件审理前、中、后,凡过问案件的,必须进行过问案件登记。
记者得知,需要登记的过问案件的人员包括法院系统内部人员(包括本院、外院的领导,审判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和人民陪审员等)、法院系统外部人员(包括各级单位,法院系统内部人员的亲属、朋友等)及其他需要进行过问案件登记的人员。
天桥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要签订“过问案件承诺书”,无论因公、因私和案件审理前、中、后,凡过问案件的,都必须按照要求,自觉进行过问案件登记。凡法院系统内部人员的亲属、朋友等人员,进行过问案件的,也要自觉进行登记。对一般性过问案件必须通过分管院长。保证不为当事人求情、牵线搭桥、请客吃饭,以说情的形式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说情性过问。保证不发生直接插手案件或对案件审理进行干预施压,明确向办案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干预性过问。院领导接访、信访案件和上级及有关部门、本院督查督办案件等督办性过问,相关业务部门必须向分管院长和院长汇报,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上级法院、区委、人大领导过问的案件应书面报送处理结果。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