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5-08
信息来源:
夏女士咨询:2011年4月,夏女士想将自己的临街房改造一间从事小商品经营。因其需要装修,经人介绍后与从事房屋装修的张某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由张某为夏女士的商店安装塑料扣板、简易货架等。张某在拆除妨碍扣板安装的原窗户遗留挂件时,从人字梯上摔下,致其右腿股骨骨折,经住院医治,张某共用去医疗费13562元。张某出院后,以其受夏女士雇佣在工作中遭受损害为由,要求夏女士承担赔偿责任,而夏女士则认为双方所达成的口头装修协议在法律关系上属于承揽法律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张某的损失她该承担吗?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答复:根据张某等人与夏女士所达成的口头房屋装修协议内容及双方的交易过程和履行方式,双方之间应为承揽法律关系。张某拆挂件的行为虽然不在口头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但是其拆挂件行为与安装扣板有关,不应脱离整个承揽关系而孤立地看待。夏女士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提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不同决定着当事人责任的划分以及风险的承担。在本案中,张某以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为由,要求夏女士承担雇主赔偿责任,而夏女士则认为其与张某之间是承揽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正确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就成为正确确定双方当事人承担何种责任及风险的核心。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雇佣与承揽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适用的归责原则及风险的分配和承担上也是截然不同的。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即便雇主对雇员所受到的伤害不存在任何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承揽关系中,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只有在定作、指示、选任上具有过错时,定作人才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定作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风险只能由承揽人(加工人)自己承担。
抚养权协议可以变更吗
吴女士咨询:2011年11月,由于家庭琐事,吴女士和丈夫代某不和,吴女士怕带着一岁的孩子不好找工作,便和代某协议,孩子由丈夫代某抚养,双方在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由于孩子幼小,吴女士提出自己将孩子带至上学,代某口头同意。但协议离婚后第二个月,由于双方发生矛盾,代某将孩子抱走,交给爷爷奶奶抚养。孩子突然离开自己的怀抱,再加上想到老人无法照顾只有周岁的婴儿,吴女士寝食难安。自己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答复: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但双方的离婚协议显然不同于财产关系的合同,该协议应保护孩子的利益。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孩子由母亲抚养,便是考虑到孩子幼小,母亲呵护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本案中,在孩子的父亲并不具备抚养孩子条件的情况下,由父亲抚养年仅一周岁的孩子,显然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所以吴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提示:签署协议应符合当事人的全部真实意思表达,力求避免在书面协议之外的口头协议,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和纠纷。同时双方在协议时应权衡双方的情况,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慎重决定孩子的抚养权,不可存在协议后再起诉变更的侥幸心理。由于孩子的成长环境需要连贯性,若无特殊情况,变更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组稿件由12348提供)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