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29日 星期三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抵押房产疑案”

发布日期:20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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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欠款人的房产证就能以房抵债?错了!由于没有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债权人的这一主张无法实现。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
回顾
2010年1月,商河居民王某欲在县城开服装店,向多年邻居肖某借款5万元,并主动写下欠条:“今王某向肖某借钱5万元,王某于2010年7月16日之前还清,如到期未还,将王某的房产(写明房产证号)无条件过户给肖某”,王某当时即将欠条中所涉房产的房产证交给了肖某。借款到期后,肖某去找王某说明情况,要求还款,但王某说最近经济比较紧张,请求再等等。以后王某又催要过几次,每次都无功而返。无计可施之际,肖某想起王某的房产证还在自己手里,并且欠条中也有记载,心中便有了底,起诉到法院,请求以房抵债,还清欠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并未就房产抵押情况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即使房产证已经交由债权人持有,如未做抵押物担保登记,也不会产生抵押担保的效力,此种情况亦不属于权利质押,所以未起到保护债权的作用,只能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处理,判令被告王某还款。现在肖某只能期待王某能够想办法尽快还清欠款。
法官
释疑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设定抵押的情况比较少见,像本案中将房产证交由债权人持有,一般人通常误解为,房产证是房屋产权的表现,持有房产证,也就控制了房产,能够起到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但实际上,以房产作为抵押需要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才能产生抵押担保的效力。
虽然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但一般当事人不会注意到去有关部门做抵押登记。当今形势下,民间借贷因为操作的快捷性、灵活性在社会中普遍存在,人们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基本的法律常识却相对匮乏,两者之间引发的矛盾,导致了此类“有保护权利的意识,却不知用何种方式保护”的情况发生。
    (孙海霞 陈宜森 吴巍书)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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