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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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济南市的王女士来电咨询:自己和刘先生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后,双方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平淡的生活过了七年,刘先生感觉目前的生活索然无味,下班后常和朋友出去打牌、喝酒。身为教师的王女士每天既要忙于工作,又要照顾儿子,操持家务。时间长了王女士感觉心寒,无奈之余,向刘先生提出离婚,刘先生考虑后也答应了。2012年2月7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子归王女士所有,孩子也由王女士抚养,抚养费自理,存款9万元及对外债务2万元由刘先生承担。后刘先生反悔,王女士咨询:如果去法院起诉,这份离婚协议有效吗?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答复:男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去民政机关登记离婚,该离婚协议经民政机关存档,在男女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如果离婚后一方对该财产分割问题反悔,需在一年内起诉要求撤销或变更,但应提交有关签订该协议时被欺诈、胁迫等证据。如果双方由于存在某些争议,未去民政机关登记离婚,而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话,之前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则不生效,人民法院不会根据该离婚协议,而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因为离婚协议为附延缓生效要件的协议。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提示:诉前离婚协议并不意味着毫无作用。离婚协议中就离婚理由、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约定在诉讼中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对裁判具有参考价值。一旦签订了诉前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因此,不能说订立离婚协议没有法律后果。法官可以依据法律和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综合判断,从而对离婚诉讼当事人最终权利义务承担进行比较合理的分配,有利于人民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同居未登记能否要求继承财产
张女士咨询:张女士与李先生均为丧偶单身老人,1998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开始共同生活,因缺少法律常识,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10月,李先生因病住院救治无效后去世,张女士与李先生的子女就继承问题产生了矛盾。李先生共有四个儿子,其中有两个儿子先于李先生死亡,各留下一个女儿即李先生的孙女李丽(成年)与李燕(成年)。现老人去世后,只遗留下拆迁补偿房一套。李先生的另外两个儿子李甲、李乙明确表示要求继承,并称张女士与其父未办理结婚登记,且父亲生前留有公证遗嘱,所以张女士无权继承遗产。李丽和李燕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张女士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丈夫的遗产。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答复:该案为继承案件纠纷,一般情况下应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即被继承人死亡后,由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如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遗产由子女的下一代代位继承;另外被继承人有遗嘱的,则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由于张女士未与李先生办理结婚登记,属同居关系,非夫妻关系,且老人生前已立下遗嘱并经过公证,则应按遗嘱确定遗产继承人。另由于李燕和李丽已成年并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所以被继承人李先生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应当由其子李甲、李乙共同继承。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提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同居现象,即构成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视法律于不顾,视自身权益为儿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生活在一起。当出现纠纷时,弱势的一方很难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影响家庭和睦。在创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首先要提倡建设和谐家园,每位家庭成员都应学法、懂法、守法,这样遇到矛盾纠纷时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法律保障,从而促进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 (本组稿件由12348提供)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