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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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童
近日,温州乐清柳市镇一条“上坟引发火灾,坟墓一律拆除”的标语引发网友围观。乐清相关部门称,挂标语本意是想让民众重视清明节防火,加强宣传效果,并不是真要挖人家的坟,目前已意识到标语内容不妥并撤下标语。(4月1日《今日早报》)
不得不说,“敢为人先”的温州,面对某些批评和质疑,同样还有点“敢作敢当”的硬气。譬如上述这条“生猛标语”成为网友围观的热点后,人家并没习惯性地诿过于“临时工”或“广告公司”,而是称出发点可能为了强化震慑效果,发觉不妥后迅速作出了纠正。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何况,标语措辞虽不合适,但每年清明期间的祭扫防火,的确让政府有关部门承受了较大压力。诸如此类的事后解释,当然不能说其“一律都是废话”,而笔者却觉得,仅仅回应以“内容不妥”和“撤换标语”,恐怕并不能够完全消除公众对“坟墓一律拆除”的震惊与不满。
作为常常被归入“不明真相”范畴的普罗大众,如果看到政府部门挂出“上坟引发火灾,坟墓一律拆除”的标语后,只听到有关人士解释多于致歉的回答,却不见具体责任人的出面认错,他们未必不能“抬杠式”地质疑一句:倘若某天自己为了震慑那些贪官蛀虫,挂出一副“官员徇私枉法,家人连带受罚”的横幅,试问有关部门发现以后,会不会同样也宽宏大量地只是要求撤下了事?要是答案并非如此,那么有着更高“思想觉悟”和更佳“综合素养”的公职人员,凭什么挂了明显于法于理都不相适的“生猛标语”,却可以若无其事地隐而不露呢? “坟墓一律拆除”式的宣传标语,看起来是个别公职人员的措辞不妥和擅发“雷语”,究其实质,却也映衬了他们头脑中“法治意识”的缺乏自醒,“法治精神”的不够自足。正因如此,即便是在一些最需要体现“法治涵蕴”的具体管理和工作中,一些人往往也会“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地把“雷语”当成“妙语”,甚至疑似将“恐吓”视作“震慑”。温州街头“挟坟墓以令防火”的“生猛标语”,能被堂而皇之地示于公众,要是没点“我的地盘我做主”的强悍思维,应该是很难不作推敲、毫无顾忌地“精彩亮相”的。
近些年来,局部地区、一定范围里各种各样的“雷人标语”,公众可谓已见怪不怪。而我以为,之所以这类既损政府形象,又难以真正教育民众的“宣传败笔”会彼伏此起、层出不穷,一个很关键的因素,便是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不力和惩戒失严——— 既然“雷了无大碍”,结果只能是“再雷又何妨”。而若是设立一道“公务紧箍咒”,明确实行“雷语负责制”,至少是说了、写了明显不妥的“雷语”要求出面道歉,相信有些“雷举”的出生率,必将大为降低。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