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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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上明明写的是欠款12万元,法官的最后判决却是只还款2万元。蹊跷背后,隐藏着哪些让人惊奇的故事?
事情还得从2年前说起,2010年10月,家住槐荫区匡山小区的张华(化名)向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赵兰兰(化名)向其借款12万元,借期为半个月,并承诺到期还不上用房产抵押偿还,并将其房产证交给张华保存。后张华发现赵兰兰不讲信用,私自转让房产以逃避债务,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张华请求法院判令赵兰兰归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
在审理中,赵兰兰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不承认与张华之间存在借款12万元,而是辩称自己只给张华写过一张2万元的借条。当法官询问出具借条的过程时,赵兰兰称自己与张华是朋友关系,因有事急需用钱,便向张华借款2万元。她对张华提交的12万元借条真实性产生异议,承认借条中一部分为本人书写并按手印,另一部分应为他人书写。
据张华回忆,在其交给赵兰兰借款时,双方都没有带纸和笔,赵兰兰便和其姐姐一起到附近一家复印店写好借条才回来,张华推测另一部分字迹可能为赵兰兰姐姐所写。双方当事人均向法院申请进行字迹鉴定,法院分别委托两家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就赵兰兰承认本人书写部分,经检验,字迹在书写布局、签名风貌、单字搭配、字的写法、阿拉伯数字的写法、运笔形态、连笔动作及起收笔细节特征方面均反映出同一人的书写习惯,证实字迹系赵兰兰所写。另一部分送检的字迹书写风格、书写水平、字迹大小、字间距、行间距等,检验结果证实与赵兰兰姐姐的字迹一致。
这起“糊涂”的借贷纠纷案,借款到底该由谁还?法官审理认为,张华提供的借条经过鉴定不是同一人所写。张华主张赵兰兰出具借条时其姐姐在场,除赵兰兰的字迹外,其他字迹是其姐姐所写。对于借条中非赵兰兰本人书写的部分,张华没有证据证明是经赵兰兰授权或同意后添加的,故赵兰兰对于添加的内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从借条内容看,赵兰兰书写的内容是借款2万元,其应对该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借条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有效凭证,债务人应当依据其出具的借条对自己的意思表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具借款时,双方应现场书写借条,借条中核心要素应按手印,金额较大时可通过银行转账或提取现金,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本报通讯员谢书波 陶然 实习生 吴巍书)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