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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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商铺成了不少手中有余钱者的选择,但租赁商铺后,却遇上出租方不承担推广责任。市民刘先生就碰到了这样的烦恼事。从市人民来访法律顾问室获悉,今年第一季度接到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来访问题较为突出。
刘某在某新建商品市场承租了一个店铺,合同约定房租一年一交,房屋出租方负责广告宣传、日常管理等事务。然而刘某入驻市场四个多月,出租方一直没有履行广告宣传等推广商品市场的约定,致使其销售惨淡,经营难以维持。在与出租方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联合其他五家承租人到人民来访法律顾问室反映问题。值班律师向来访人分析,房屋出租方应依约履行广告宣传等其他推广商品市场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值班律师的协调下,出租方给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承租人如果继续承租,可以免除其两个月房租;二是如果不继续承租,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退还剩余的预交房租,刘某等人表示满意。
市人民来访法律顾问室一季度接到的35件合同纠纷来访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就有17件,接近半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来访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租赁房屋的妥善使用、装修维修、增建扩建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是如何规定的;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效力如何确定;出租房屋的一房二租,应由谁享有房屋承租权;房屋租赁中介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应该提供何种服务,承担何种责任;房屋租赁合同中一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李岩)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