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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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债还钱是常理,但钱要还给谁,却不是个随随便便的事儿。近日,槐荫区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婆婆持借条要钱,借钱人说,我已经还给你儿媳了。儿媳为借钱人出庭作证,婆婆说,我不知情。这笔钱还给儿媳到底算不算?
“钱已经还给你儿媳”
济南市民张虹经过儿媳小芳介绍认识了做生意的刘强(当事人全为化名),并有多年的民间借贷关系,2010年10月21日,刘强因做生意周转资金需要,向张虹借款1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刘强借款后,先后通过银行汇款的形式还了80万元。当张虹向刘强再次催要剩余50万元借款时,刘强告知张虹“我早就已经全部还给你儿媳小芳了。”多次索要不成,2011年9月24日,张虹持借条向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起诉,要求刘强偿还剩余的50万元借款。庭审中,张虹和刘强对借条的真伪与数额没有丝毫分歧,但刘强坚持说,他已经将50万元借款全部于2011年9月24日还给了小芳。同时出具了小芳提供的50万元“收到条”一份,证明自己已经还款。
儿媳出庭为被告作证
庭审中,双方围绕50万元借款是否归还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刘强坚持说,已经将50万元余款通过张虹的儿媳小芳全部还清了。小芳出庭作证说,从刘强处拿了50万元,正是其婆婆借给他的,现在自己拿这些钱做生意用了,都是一家人,哪还存在还不还的啊。张虹说,收条没有写明收到谁的钱,而且儿媳现早就与儿子感情不和,已分居,自己也没有委托儿媳向刘强索要借款。
针对50万元借款是否能还给出借人儿媳的问题,刘强认为,出借人儿子与儿媳的婚姻关系与本案无关,借款是出借人家庭共有的,小芳是出借人的家庭成员,所以将款项还给小芳并无不当。张虹则坚持认为,自己并未见到钱,也没有委托过儿媳,并且对此一点也不知情。刘强承认,在小芳从自己手里拿走50万元现金时,自己并没有与张虹电话联系过,也未征求过张虹的意见,更未索回欠条。
这笔钱到底该还给谁
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主审法官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强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借贷关系发生在原告张虹与被告刘强之间,原告张虹向被告刘强出借款项,被告刘强也应将款还给原告,根据合同相对性,借款人与出借人的权利义务要对等,除非有原告明确的授权或征得原告同意,借款人不应将所借款项付与案外人。被告认为将所借款项付给原告儿媳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须相对人为善意,表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某种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而本案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儿媳在2011年9月24日前代原告向其催过款,被告付款时亦未告知原告,便将50万元现金付与案外人,有违交易习惯和常理,故被告之辩称不予采纳。
据此,槐荫区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刘强欠原告张虹人民币50万元。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被告主动与主审法官联系,承诺尽快与原告协商还款事宜。(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杨阳 善芳)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