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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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女士来电咨询:自己跟丈夫都是80后的独生子女,双方从相识、相知、相爱,到步入婚姻的殿堂,一直过得都很幸福,最近又添了一个“龙子”,家庭生活其乐融融。可是就为了孩子该跟谁姓,两家闹起了别扭。自己的父亲是做生意的,家庭条件比较优越,孩子的姥爷希望将来外孙能够接替自己的产业,所以希望外孙姓宋。但是这个提议遭到了自己丈夫王家的极力反对。宋女士是家里唯一的女儿,她觉得孩子跟自己姓也未尝不可,这让自己丈夫一家很难接受,本来幸福的生活出现了波澜。她想咨询一下:对于孩子跟谁姓,法律上有规定吗?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答复:宋女士咨询的问题涉及夫妻家庭平等权。《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同时,法律没有规定孩子必须要跟父姓或是跟母姓,这完全由家庭自主决定。为了维护家庭生活的和谐稳定,双方还是应该友好协商解决这个问题。“12348”法律服务热线提示:子女随父亲的姓氏是传统文化延续下来的一种根深蒂固现象,让子女传承姓氏意味着延续香火、传宗接代,这种思想在现今的中老年人中比较普遍。虽已提倡男女平等,但是家庭权利制度没有根本变化,过去的时间里,子随父姓其实是传统的社会制度的延续。子随母姓的现象反映了新旧观念的冲突,体现了家庭内部对姓氏权利的争夺,特别近年来出现的独生子女进入婚育年龄带来的矛盾,无论男方争夺,还是女方争夺,实际上都是体现传统观念的延续,这也没有一个特别好的办法来解决。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在子女年纪尚幼没有表达能力的时候,父母姓氏不同的,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子女随父母哪一方的姓氏。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享有地位平等的权利,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相互体谅,在家庭生活中地位平等,只有夫妻之间互谅互让,和谐相处,才能使家庭生活越来越美满,才有助于夫妻感情的和睦,有助于社会的稳定。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吗?
市民吴先生来电咨询:自己结婚较晚,比配偶大十几岁,婚后育有一女,2006年,吴先生因车祸造成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配偶在照料自己的过程中渐渐产生厌烦情绪,2011年10月,配偶带着孩子离家在外租房生活。去年年初女方曾起诉离婚,法院不允许。自己现在无依无靠,无收入来源,生活无法保障。自己可以起诉要求女方支付扶养费吗?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答复:本案涉及夫妻之间扶养权的问题。《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包括生活上的供养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扶养,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除非夫妻一方有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等特殊情况,否则夫妻之间一般不发生相互扶养。扶养费给付数额的标准,人民法院通常按以下原则酌情处理:需要扶养一方的实际需要(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生活必要开支)、支付扶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吴先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要求配偶给付扶养费,于法有据,但应根据其配偶的经济能力和吴先生的实际生活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扶养费给付金额。吴先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获取权利救济,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12348”法律服务热线提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以,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有能力而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根据情节恶劣程度,可能构成遗弃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组稿件由12348提供)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