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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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07年9月,“ST华塑”大股东发生变更。济南鑫银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竞拍,拍得山东同人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共计6291.57万股华塑公司股权,成为华塑公司第一大股东。同年10月,华塑公司公告:山东同人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5631.57万股本公司股权和深圳市天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660万股本公司股权,被法院裁定过户到济南鑫银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ST华塑大股东变更”为股票交易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为2007年7月2日至2007年10月20日。 B 被告人张某某原系山东省某工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改革、改制、重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工作;被告人李某某原系某银行济南分行业务总部营销二部总经理。 张某某、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实际参与了上述股权竞拍的前期准备工作,均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2007年7月2日起,张某某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通过其本人及其儿子的股票账户大量买卖华塑公司股票。经审核,2007年7月2日至2007年10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买入华塑公司股票267000股,卖出257000股,交易金额总计394万余元,获利38万余元。2007年8月8日至2007年10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通过其本人及实际控制的申某某等15人的股票账户大量买卖华塑公司股票。经审核,李某某共买入1466500股、卖出4750233股华塑公司股票,买卖交易额合计6804万余元;在上述价格敏感期内买入,于价格敏感期后卖出1159200股,交易额合计1218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34万余元。 C 此案经省法院指定济南中院审理。济南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卖相关公司股票,情节严重,依法均构成内幕交易罪。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能主动退缴非法所得,情节轻微,依法可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追回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控辩双方均表示服判。 上述判决已于近期发生法律效力。(本报记者 刘晓群通讯员 陈俊海)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