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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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坚持把做好群众工作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手段,积极构建群众工作网络,探索建立“三四五”群众工作模式,扎实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取得了较好工作成效。
一、搭建三大平台,畅通群众诉求表达通道。一是搭建民意沟通平台。实行“阳光检务”,在办公楼大厅设置触摸屏,将内部科室职能的划分、办公程序、法律法规等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加强控申大厅建设,设立接访室,优化接待条件,接访人员挂牌上岗。对外建立门户网站,开通网上举报信箱,将检察工作进展的情况随时向社会发布,增强工作透明度。主动邀请人民群众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观办公、办案区域,征求其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二是搭建民生服务平台。在辖区17个街道办事处设立了“民生检察服务热线办公室”,聘请民生检察联络员,开展下访巡访,深入各街道办事处受理群众诉求,建立起覆盖全区的民生检察服务网络。如江苏、湖北等地的农民工刘某等100余人因承包商拖欠工资80余万元,要求热线帮助解决。该院积极与民生联络员沟通协商解决办法,并联系承包商与农民工代表进行调解,最终使他们在春节前领到了拖欠的工资。三是搭建民忧扶助平台。积极开展党员干部“联心结对办实事”活动,全院31名副处以上干部每人联系一名基层群众,结对帮扶,定期走访,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办案中,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注重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尽力解决民忧民难。如犯罪嫌疑人王某夫妇被该院批捕并被法院判刑后,其8岁的儿子无人抚养。为此,该院积极联系市福利院、市救助站及其原籍亲属,最终,促成王某夫妇与好友汤某签订了代养协议。同时,多方协调为孩子就近安排就读小学,并免除了择校费用。王某夫妇对检察机关非常感激,表示一定接受教训,认真改造。
二、完善四项机制,构建群众工作制度体系。一是建立群众矛盾化解机制。建立了市中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检察院人民调解工作室,配备了联系人员和办公场所。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了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机制、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捕后快速办理机制。对交通肇事或因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对普通轻微刑事案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简化审理。去年以来,共对75件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促进当事人和解,有效化解了群众矛盾。二是深化群众诉求说理答疑机制。侦监部门在全市率先推行不捕案件说理的基础上深化、完善了操作细则,工作经验在全市政法系统公正廉洁执法经验交流会上推广。公诉部门区别案件情况,制作并向相应诉讼参与人送达《敦促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书》、《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告慰书》、《对不起诉人教育训诫书》,全面做好答疑说理和教育感化工作,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案件处理决定。三是探索群众权益保障机制。探索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点的办案工作机制,推行未成年人特别讯问、品行调查、分案起诉、回访帮教等制度,与区公安分局、市看守所共同签署了《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在场暂行规定》,制定出台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办法》,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健全群众评判检察工作机制。把群众满意度评价作为评判检察执法好坏的重要标准。认真开展案件回访工作,听取发案单位、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对执法办案的监督意见,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三、发挥五种职能,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一是发挥打击职能作用。突出查办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2010年以来,共立查镇村干部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案件、城市拆迁领域贪污贿赂等案件11案26人,房产管理系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案11人,针对涉农职务犯罪上升的趋势,深入调研、认真分析案发原因和特点,提出预防对策建议,市委领导同志专门作出批示。二是发挥预防职能作用。在全市检察系统率先与区财政局联合签署了《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意见书》。与区委有关部门联合建设了数字化预防警示教育基地,自建成以来,党政、金融、税务等部门行业6000余人前来参观,取得良好教育效果。检察日报、大众日报、济南日报等多家媒体,对该院创新反腐倡廉载体,强化警示教育效果进行了报道。三是发挥服务职能作用。开展对监外罪犯帮教服务工作,制定了每季度与公安民警见面、与群众监督考察小组见面、与被监管人见面的“三见面”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监外罪犯的思想和生活动态,对于发现的问题和其面临的困难,及时开展帮教服务。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就有关问题定期通报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共同解决协商。四是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针对法院调解结案的某企业欠款纠纷案,依法运用再审检察建议对缺乏事实证据的法院调解书予以监督,最终使该起涉案50余人的欠款纠纷案得以妥善解决。五是发挥职能导向作用。不定期开展法律宣传进学校、进社区等活动。坚持每年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积极发动群众举报犯罪行为,同时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对提供线索经立案侦查并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实名举报人,均进行表彰奖励,激发了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调研宣传处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