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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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等6人系某私营企业2006年5月招用的农民工,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和锻炼,他们很快成了厂里的技术骨干。2008年5月,企业与于某等6人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自2009年5月开始,于某等人多次与老板协商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事宜。老板总是以制造厂是私营企业,他们又都是农民工,以及劳动合同上没有要求参加社会保险的约定为由,拒绝他们提出的要求。2010年2月,于某等6人再次与雇主协商未果后,以企业拒绝参加社会保险为由,向雇主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到另一家同行业工厂工作。 为此,该私营企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于某等人回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否则,每人需向厂方缴纳违约金5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答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营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私营企业不参加社会保险,是造成职工辞职的直接原因,是一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在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参与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随时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向劳动执法部门举报。劳动合同未涉及的事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因此,于某等人的辞职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 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刘先生来电咨询:自己在工作时间病倒,经过医院救治现在家休养,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工伤吗?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答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对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做了明确的规定:(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挽救无效死亡的。即在工作场所犯病视同工伤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工作现场发病;二是当时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挽救无效死亡,二者缺一不可。(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职工为了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进行抢救而受到伤害的,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且没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的要求。(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经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是对复员军人的特别规定。旧伤复发,是指复员军人到用人单位后,其在部队服役时因战、因公负伤的伤害部位发生变化,需要进行治疗或者相关救治的情形。这种情况,复员军人可以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工伤认定存在时间限制: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组稿件由12348提供)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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