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29日 星期三

新车自燃报废 法官判销售商赔偿

发布日期:201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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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济南3月9日电 记者 余东明 王家梁 通讯员 周文鹏 刚买了半年的新车自燃了,消费者怎能忍气吞声?然而向厂家索赔的过程曲折艰难。虽然找出种种借口推脱,但厂家终究在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面前心服口服,甘愿赔偿。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一起因夏季汽车自燃引发的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帮消费者讨回了公道。

2011年盛夏的一个下午,天气异常炎热,山东省济阳县农民王宇(化名)开着刚买的小客车,在路过一段铺着麦秸的公路时,突然闻到一股胶皮味。没多久,车前又冒出一股青烟。“出事了!”王宇(化名)随即紧急刹车,并迅速离开车辆。惊魂未定的王宇发现,小客车已经起火燃烧,并将地下的麦秸引着了。高温酷暑之下,麦秸极易燃烧,很快就形成了熊熊大火,就将客车包裹住。接着一声巨响,小客车发生了爆炸。

闻讯而来的消防官兵在将火扑灭后,查明了小客车的起火原因“起火点在发动机左后侧,泄漏的燃油在发动机附近形成油蒸气,遇灼热的排气管或高压火花后引燃造成事故。”

看着买了才半年的新车就这样化为灰烬,王宇欲哭无泪。他找到车辆销售商大力公司,要讨个说法。可是,大力公司坚持说车辆本身没有问题,是王宇保养不当所致拒不赔偿。2011年10月,王宇一怒之下将大力公司告上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华山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大力公司强调,车主王宇没有按该车用户手册和保养手册的规定进行保养,去排除车辆漏水、漏油、漏电的情况。“保养手册要求王宇要进行7次保养,可他只保养了两次,第二次保养还不是在厂家所属的服务中心保养的。而且,他还在有干草的路面上行驶,才造成了车祸”在大力公司看来,王宇应该为车辆的损失负全责。

而车主王宇却认为,燃油泄漏造成的汽车自燃,生产厂家理应赔偿。按照有关规定,消费者在不方便找厂家的时候,也可以找销售者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而这车自燃是因为发动机左后侧漏油导致的“车辆有问题,理应由卖车的大力公司赔偿。”

承办此案的杨世才法官发现,根据王宇购车的时间计算,保养两次在情理之中。“不在厂家所属服务中心保养及干草上行驶”均不是车辆自燃的根本原因,涉案车辆起火的直接原因是燃油管路存在质量问题。火灾发生后,王宇一人之力根本无法扑灭,不属于“不积极施救”。

经过庭审和详细调查取证,历城法院华山法庭认定车辆自燃造成的损失,应由大力公司负责赔偿,判决其赔偿王宇各项损失2.5万元。大力公司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济南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据专家介绍,汽车自燃一般有前兆,比如车身有异响、异味,这时车主应当机立断熄火停车,最好能将车停在避风处。迅速关闭电源,关闭油箱开关和百叶窗,并立即离开车厢。在查找起火点时不要随意打开车前盖,因为空气进入车内反而容易助燃;若火势自己无法控制,应立即拨打119报警,同时,尽快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

此外,专家还指出,“车损险”的火灾责任仅指汽车因外部原因引发的火灾。因为汽车内部线路、油路引起的自燃理赔面向的是保了汽车“自燃险”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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