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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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王女士来电反映:其于2011年6月与济南市北部某商城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王女士租赁商城一间商铺用于经营,当时王女士与商城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在合同上签了字,但未加盖商场公章。自今年1月起,商场以运营成本提高为由擅自提高租赁费,王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后商城方面表示其与王女士签订的租赁合同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商场未加盖公章,该合同无效,要求王女士撤柜腾房。
王女士咨询其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答复:公司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意义上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视为法人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或单位承担。因此,法定代表人只要是代表法人单位洽谈业务,其在民事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就与盖具单位公章的行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责任应由法人承担,法人应该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以未加盖公章为由否认合同效力,拒绝履行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的合同,虽然商场方面只是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未盖公章,但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有权在合同上签字表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商场的法定代表人既然在合同上签字就表示了商场对此份合同的认可。只要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合同,即应严格履行合同。
本案中商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将商铺交予王女士使用并收取租金,说明其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认可,合同早已生效,不存在合同无效之说。现在商场因运营成本提高便借口合同无效而拒绝继续出租商铺,是单方违约的行为。本案中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包厨是劳动关系吗
张先生来电反映:2006年7月,某酒店与张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包厨协议,聘请他全权负责厨房的正常运作及日常事务,约定月薪3.2万元,同时约定他必须遵守酒店的规章制度。张先生说,这份协议从来也没有被履行过,3.2万元其实是厨房所有聘用人员的月工资总和。“我每个月大概能拿到1.5万元,其他厨师在2000元左右。”协议期满后,张先生等人留下来继续从事主厨工作,月薪变化不大。
2011年11月,酒店以张先生任厨师长期间管理不善、在总厨岗位竞聘中落选为由,要求他和手下6名厨师停止工作。酒店不久后发出通知,要求张先生等人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接受新岗位,遭到拒绝后酒店很快宣称与7人解除包厨协议。“我们在这里干了5年多,他们说解聘就解聘。”提起酒店的“薄情”,张先生情绪有点激动。他说自己和手下6名厨师都是2006年和2007年间进酒店工作的,几年来酒店一直未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为他们交过社会保险。
张先生想问,他们和酒店之间究竟是承包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答复:包厨协议名义上是承包协议,但是究其实质更像一份劳动合同。从协议内容看,7位厨师向酒店履行了劳动义务,并接受了酒店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同时酒店还按月向他们发放劳动报酬,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张先生等人跟酒店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酒店单方面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酒店不仅要支付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还要支付加班工资,并为他们补办社会保险。 (本报通讯员)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