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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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何堃)今后,如有人为涉案者向检察人员说情,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要求等情况时,检察人员要依照规定向组织报告。近日,市检察院就建立执法办案说情报告制度出台暂行规定。“说情报告”制度是指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或因在检察机关工作的便利,遇到他人非经正当途径,请托、贿赂检察人员以打探案情,图谋为涉案人员开脱、减轻、加重责任,或者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要求等情况时,应当依照规定向组织报告的制度。 暂行规定共14条。明确规定,检察人员遇有他人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律师、亲友;向参与办案人员打探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及案件讨论情况;向检察人员打探办案人员的组成及其家庭情况、举报人、举报内容、证人的姓名及情况、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等;向参与办案人员打探案件办理、查办情况,掌握证据情况等;向办案人员打探其他尚未公开的案件情况和拟办意见等九项情形时,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向组织书面报告。书面材料经检察长、报告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报告人将书面材料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所属检察人员违反该规定的,将视情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本人做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处理或调离工作岗位;对违反本规定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按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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