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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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怀孕,销售经理被企业“调整”为低收入的管理员,这是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的一起案件。记者昨日采访获知,近年来,女性维权的话题已经不仅限于婚姻财产,劳动保障等也成为热点,不少白领女性为捍卫自己的权益走上法庭。
销售经理孕期遭“贬职”
杨女士一直在某软件公司工作,职位为销售经理,月薪4200元。2010年,杨女士怀孕并通知了公司,次月就被公司以销售经理工作强度较大、怀孕后不能适应为由,单方面将岗位调整为档案管理员并降低了工资。
经劳动争议仲裁、法院审理认为,软件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杨女士怀孕后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在未与杨女士协商的情况下,单方擅自变更她的工作岗位并降低工资标准违反了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侵害了杨女士作为女职工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应予纠正。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小型私企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对欠缺
像杨女士这样用法律维权的职场“杜拉拉”并非个例。“从审判实践看,个别私营企业、小型个体企业在保护女职工权利方面相对欠缺。”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长张艳介绍,女职工维权投诉点集中在孕、产、哺乳“三期”。
女性诉至法院较多的问题有:用人单位随意单方终止合同,很多女工怀孕后被迫离开企业,不享受任何待遇;部分企业的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仍在上夜班;一些企业未参加生育保险,更未落实产假期间的待遇,生育费用也不给报销。
签合同最好提前约定
女职工权益
记者从市中院采访获知,《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对女职工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权益作了保护规定。但一方面个别企业只重效益,无视员工身心健康,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虽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女职工特殊保护和社会保险内容。另一方面,部分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差,维权能力低,造成权益受损。现实中,女职工经期仍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违规现象并不鲜见,但因取证难、羞于举报等原因,多年来无人诉诸于法律。
法律界人士建议,女职工要注意留存证据,不要随意签订具有承诺或放弃权利性质的文件,及时适当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好提前约定女职工特殊保护和社会保险的内容。政府和社会也应该进一步从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方面完善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保护女职工权益相关法律规定的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惩处。
(本报记者 刘晓群)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