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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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先生拨打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咨询:自己与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中介服务合同,对方也给介绍了几次工作,钱先生均未能顺利就业,现在想解除双方的劳务中介服务合同并要求归还中介费。钱先生称,签合同时对方一再强调并保证,一直让钱先生满意为止,上岗为止,能达到每月收入2000元左右,结果中介公司未履行其承诺,致使自己损失很大。现在他想要求对方归还1000元中介费,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务中介服务合同。而劳务中介公司则称,2011年11月,公司介绍钱先生到某托运公司上班,不到一个月钱先生就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先后两次为钱先生介绍工作,但均由于钱先生自身原因无法胜任工作,且合同未到期,故不同意解除合同,愿意继续为钱先生提供服务。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答复:双方签订了《求职服务合同书》,钱先生也缴纳了1000元的中介服务费,双方签定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钱先生未被单位录用,并有正当理由的,劳务中介公司应当继续为钱先生服务,直到本合同签定满一年为止。由于服务合同以双方互相信赖为基础,现因双方之间分歧加剧,尽管中介公司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但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故钱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应当获得支持。劳务中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钱先生提供了就业工作的机会,且钱先生也已正式上岗,理应向劳务中介公司支付服务报酬,故钱先生主张返还1000元中介费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城镇人口可以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吗?
李先生拨打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咨询:户口在城市的李先生,退休后想到农村生活,可是李先生在农村没有宅基地。李先生有个亲戚王某在农村生活,知道李先生的愿望后,表示可以在他村里联系一处宅基地。王某的邻居马某多年在外居住有两间房屋闲置,于是王某找马某,问他愿不愿意将房子出卖,李先生愿意花5万元购买,马某见李先生出这么高的价格,很快就同意了,于是将房子连同宅基地使用权一起卖给了李先生。三年以后,由于城市规划原因,李先生现在居住的村子划入规划区,要进行拆迁。李先生现在的房子大约可获得30多万元的补偿款。马某听说后赶回农村,表示他要收回房子,房子不卖了,要求李先生归还房屋。
李先生问他的购房行为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
济南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答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关于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房屋的合同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李先生应该归还马某宅基地,而马某应退还李先生房款以及房屋维修费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但须指出,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宅基地和建筑在其上的房屋是两码事。房屋属于私人所有,村民可以对房屋依法进行买卖、转让、出租、抵押、继承。而对于宅基地,农村村民只有使用权,不能随意处置。如果人们购买民房,实际是购买宅基地使用权,这种行为本身不合法。鉴于国务院已经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所以,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房屋是不能被法律认可的。 (本报通讯员)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