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29日 星期三

别拿汽车当“保险箱”

发布日期:201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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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在银行提钱后,很多人会顺手将装有现金的包放在车上然后驱车离开,可是有一些人就是瞅准了这种普遍做法,通过在各银行网点蹲点守候大额取款客户,发现市民取出大量现金离开时,便迅速驾驶摩托车一路尾随,趁车主中途下车办事之际,第一时间用利器砸碎车窗玻璃将车内现金盗走疯狂逃窜。近日,济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恶劣、危害性较大的系列盗窃抢夺案,两被告王某、张某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王某、张某均为黑龙江省讷河市人。2010年9月至11月期间,二人采取在银行门口盯梢、尾随提款人车辆,砸车窗盗窃的方式,先后在河北省肃宁市、盐山县、黄骅市,山东省济阳县、茌平县等地疯狂流窜作案5起,盗窃车内现金20.9万元。济阳盗窃案案发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通过技术手段,
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并在天津市、齐齐哈尔市将二人分别抓获。据犯罪嫌疑人张某交代,他们看失主在银行取钱就在附近等候,等失主取完后他们尾随其后,待失主一离开车辆他就与同伙一拥而上,掏出早已准备好的特制铁锤,砸烂车玻璃,把黑手伸向车里的财物。由于很多人习惯将大量现金放置于车内,于是张某一伙屡屡得手。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后,除供认在济阳犯罪外,还如实交代了在河北省黄骅市等地的盗窃犯罪事实,并于案发后将55000元上交至公安机关。另外,为及时弥补车主的损失,法院将缴获的赃款、赃物折成现金,并按相应比例返还给被害人。
济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名被告人互相纠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采用秘密手段公开抢夺他人财物,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张某十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本案的审理,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银行存取大笔现金时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将现金存放到安全的地方;不要将汽车作为“保险箱”,更不要在车内放置大量现金,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应将车辆停放在有人看护的指定停车场,确保安全,停车时注意观察周围有无可疑人员尾随;如无指定停车场,也应将车辆停放在有路灯且观守条件较好的位置;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切忌存放于车内,更不要将备用钥匙存放于车内;市民从银行取钱后,应留意身后是否有人跟踪,以防止犯罪分子伺机盗窃;即使是短暂地离开车辆,也要尽量把物品携带下车,一旦发现车内财物被盗应及时报案并尽可能提供详尽的信息。
(刘敏 邱茹)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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